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信息化系统及硬件设备运维项目质疑公示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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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信息化系统及硬件设备运维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6信息化系统及硬件设备运维项目
品目编号:****002品目名称:品目二:链路租用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新添大道南段半边街17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公司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资格审查未判定通过,****公司投标资格,****公司利益。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表列有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我公司已按评审标准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但评审公示中,****公司此项资格审查不通过。 2、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表列有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 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我公司为非财务独立核算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在项目开标前,我公司通过电话咨询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公司审计报告与相关授权文件,并对材料提供做出说明。 但评审公示中,****公司此项资格审查不通过。 本次项目评审,未按照****公司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同一套评审标准下投标人中国****公司****公司关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格却有效,其是否提供非营业执照之外的证明材料该材料是什么采购文件为何未列明该资格要求的具体评审规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本次项目评审环节,****公司合法权益!严重违法国家法律,触犯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底线!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请求:严格参照资格审查表,废除中标人中国****公司****公司中标资格,废除其余投标人投标有效资格。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单位于2026年6月4日提交的****2026信息化系统及硬件设备运维项目(项目序列号:****,品目编号:****002)质疑函,我方已依法收悉。结合本项目采购文件、全体投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贵单位质疑事项逐一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逐项答复 (一)关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答复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属于主体资格形式审查要件。****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法人财产,项目履约相关民事责任最终由上级法人单位承担。****委员会复核,贵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形式合规,该项并非本次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原因。 (二)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答复 针对贵单位提及投标前电话咨询事宜,现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仅以正式采购文件、书面答疑纪要、补遗公告为有效依据。电话口头沟通仅为一般性业务咨询,不具备变更、豁免采购文件条款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合规的依据。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供应商可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前3****银行资信证明;分支机构如需使用上级单位财务审计报告的,必须同步提供上级单位营业执照+专项授权文件,用以佐证主体存续、授权真实、责任归属清晰。贵单位仅提交上级单位授权文件,缺失上级单位营业执照,无法核实授权主体合法存续状态及权责效力,上级单位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本项资格的有效佐证。资格审查人员据此认定贵单位该项资格不通过,合规有据。 (三)关于“区别适用评审标准、要求废除中标及其他投标人资格”的答复 1.本项目对所有投标人统一执行一套采购文件、一套资格审查标准,由同一资格审查人员开展审查工作,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歧视性、差别待遇情形。审查结论不一致,是各投标人提交材料完备程度不同导致,并非评审标准不一。 2.针对贵单位询问中国****公司****公司资格有效的问题:该公司完整提交了上级单位营业执照、授权文件及全套财务资料,资格要件全部满足,故审查合格;贵单位因材料缺失未通过审查,二者仅为提交材料结果差异,评审标准完全一致。 3.贵单位提出“废除中标人及其余投标人投标资格”的 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项目评标流程合法、结果公正,该诉求不予支持。 二、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三)《****公司法》第十三条;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三、综合答复结论 ****委员会组建合规,资格审查、评标全过程留痕,审查标准统一、评审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废标、差别对待供应商等违法情形。贵单位因财务审计报告材料要件缺失,资格审查未通过,该评审结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对应证据;逾期未提起投诉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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