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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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信息化系统及硬件设备运维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4C4项目名称:****2026信息化系统及硬件设备运维项目
品目编号:P520********004C4002品目名称:品目二:链路租用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19号**苑B幢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艾****公司的主观分评分存在明显的畸高畸低,评委编号-006与其他四位评委的评分形成极端偏差,评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存疑。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根据本项目评标公示的主观分汇总表,各评委对**艾****公司的主观分评分情况如下:评委-001为7分,评委-005为3分,评委-006为11分,评委-002为3分,评委-003为6分;2、评委-006的评分显著高于其他所有评委,在主观分11分属于高分。其他四位评委主观平均分为4.75分。11分比平均分高6.25分,属于极端的评分偏离。3、结合前面质疑事项,评委-006存在为刻意抬高两家供应商主观分的嫌疑,为缩小总分差距,试图掩盖因废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后形成异常悬殊得分分布。这一系列行为,****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标过程及评审结果存在异常,部分供应商的投标行为不符合正常市场竞争规律,存在围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度嫌疑,评审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严重存疑。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评审结果排名分差巨大,严重偏离市场合理区间。根据评标公示中的客观分汇总表,通过资格审查的三家供应商********联通)总得分94.5分,******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智信)总得分39.32分,**艾****公司(以下简称艾比**信)总得分31分,第一与第二分差在55.18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在客观分上遥遥领先、形成绝对碾压优势,这种极端悬殊的得分,在任何正常市场化采购项目中均属罕见。2、评审因素零分得出现象极不正常。客观分汇总表显示,艾比**信在项目团队项得分为0分,云上智信科在企业实力项得分为0分,类似业绩项中艾比**信仅得2分、云上智信仅得2分。项目团队、企业实力、类似业绩均为链路租用服务采购的核心能力体现,作为参与该领域的供应商,在核心能力上连最基本的得分都无法获得,说明其在项目团队配置、企业资质实力、同类项目经验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承担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存疑。在明知自身不具备核心竞争力、两家供应商仍投入**参与投标,其参与行为不符合任何理性市场主体的商业决策逻辑,存在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围标、陪标嫌疑。3、根据评审结果汇总表,评标委员**时废除了本项目中最具竞争实力的两家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联通扫清了最具威胁的竞争对手。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我公司具备合法有效的投标资格,在资格审查不应被认定为不通过
事实依据: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项下的具体要求为:“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我公司应为其他组织,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完全满足该评审因素。2、采购文****公司****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方能参与投标。如采购人****公司****公司授权,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专门的规定。采购文件未作此要求,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可满足资格条件。3、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本项目为链路租用项目,从历史市场行为来看,此类专业链路租用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为电信行业运营商,****公司架构较其他常规行业具有特殊性,参考**省同类似链路租用采购项目,****公司授权,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载明要求。采购人或代****公司****公司授权的意图,完全可以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载明,使所有潜在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采购文件未作要求,更不得区别对待不同供应商,****公司****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属于不当扩大评审标准。4、根据国库司于2026年1月4日对留言编号:****607-alAH答复中,“****公司的资质、****政府采购活动。分公司参加投标时,其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的认定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总公司的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应该予以认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本项目采购文件没有规定,****公司相关材料应予以认定。****公司以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提供合法的资格文件,我司资格审查不应被认定为“不通过”。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请求:1、依法审查本次评审活动中评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评审的公正性。2、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宣布本次招标活动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评审,****公司依法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 如贵单位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本质疑函作出合法、合理的答复,或我公司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我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将启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监督、纪检监察举报的一切合法手段,****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单位于2026年6月3日提交的****2026信息化系统及硬件设备运维项目(项目编号:****,品目编号:P520********004C4002)质疑函,我方已依法收悉。结合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官方政策答复,现就贵单位三项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一、逐项答复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公司资格审查不应被认定为不通过 1.关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认定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属于主体资格形式审查要件。****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法人财产,项目履约相关民事责任最终由上级法人单位承担。****委员会复核,贵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形式合规,该项并非本次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原因。 2.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认定 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前3****银行资信证明;****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的,****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授权文件,用以佐证材料来源合法、隶属关系真实、责任主体明确。贵单位****公司审计报告,****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书,财务证明材料要件缺失,未能有效响应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资格审查人员据此作出资格审查不通过结论,合规有据。 3.关于“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认定 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提供2025年09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依法不缴纳社保及免税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单位,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承诺函。 贵单位投****公司的税收、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书,用以佐证材料来源合法、隶属关系真实、责任主体,无法证明该部分材料合法合规为本单位所用,未能有效响应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资格审查人员据此作出资格审查不通过结论,合规有据。 4.关于财政部国库司留言(****607-alAH)的适用说明 贵单位援引财政部国库司2026年1月4日留言编号****607-alAH答复,该答复仅针对资质、业绩、设备、人员四类材料互认规则作出解释,全文未涉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社保、纳税证明等材料,不适用于本次资格审查争议。本次资格审查否决原因是财务、社保及纳税类佐证材料均存在要件缺失问题,****公司资质、业绩互认问题,贵单位扩大解读政策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质疑事项2:认为评标过程、评审结果异常,存在围标、陪标嫌疑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须与质疑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参照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202********020—NYYD官方答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贵单位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已退出本次采购竞争,评标过程、其他供应商投标行为、评审得分及中标结果均与贵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本项质疑的主体资格。 此外,****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全程接受监督,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标准独立评审。供应商得分差异是专家结合投标文件作出的专业判断,仅凭分数差距、单项得分高低推定存在围标、陪标行为,无有效证据支撑。 (三)质疑事项3:认为评委评分畸高畸低,评审行为违规 结合前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国库司相关答复,贵单位未通过资格审查,并非本项目有效投标人,评委针对其****分行为、评分结果,未侵害贵单位合法权益,双方无利害关系,贵单位无权就本项内容提出质疑。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在采购文件划定分值范围内行使评审裁量权,评委之间正常评分差异属于独立评审的合理范畴。经核查,本项目全体评委打分均未超出规定分值区间,评审资料完整、程序规范,未发现违规评审情形。贵单位相关主张缺乏实质证据,不予采信。 二、相关法律、规章及政策依据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三)《****公司法》第十三条;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607-alAH(2026年1月4日)、202********020—NYYD。 三、综合结论及权利告知 本项目从公告发布、投标受理、资格审查到评标评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评审标准统一、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不存在排斥供应商、违规评审、操控结果等违法违规情形。 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起投诉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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