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采购单位通知,现对**** **空港新能源旅客摆渡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改说明: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一)技术评分(F1),删除“1-9根据投标产品(电动摆渡车)获得民航局指定检测单位的过检证明的时间进行评价:获得时间最长的得1分,次之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一)技术评分(F1)“按30分评分法”修改为“按29分评分法”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二)商务评分(F2)中,“根据投标产品动力电池免费质保期进行评价: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基础上,每额外增加 2年及以上的,得2分;额外增加 1年(含)至2年(不含) 的,得1分;未额外增加或增加不足1年的,不得分。注:若投标人仅提供“额外增加**公里免费质保”,不得分。”修改为:“根据投标产品动力电池免费质保期进行评价: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基础上,每额外增加3年及以上的,得3分;额外增加2年(含)至3年(不含)的,得2分;额外增加 1年(含)至2年(不含) 的,得1分;未额外增加或增加不足1年的,不得分。注:若投标人仅提供“额外增加**公里免费质保”,不得分。”。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二)商务评分(F2)“按10分评分法”修改为“按11分评分法”。
五、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推延至2026年06月26日。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改为:2026年06月29日上午9:00(**时间)标书代写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邮箱:czm@iport.****.cn。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二0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czm@iport.****.cn。)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三、联系方式招 标 人:****
地 址:/
联 系 人:江工
电 话:139****7185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机场北路476号
联 系 人:陈先生、李先生
电 话:0592-****826、****604
电子邮件:czm@iport.****.cn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