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50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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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人民医院骨密度仪、血管治疗仪设备采购(重)

三、采购日期:2026-01-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双拥路30****广场A栋802号房

被投诉人 1 :****人民医院

地址:**市**区**路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春融三路7号南方财经大厦30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3月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8: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不满足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部分技术参数,涉及虚假应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4、5、6、7、8部分成立。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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