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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八桂田园渔****基地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5-12-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科德路27号综合楼718室
被投诉人 1 :****大学
地址:****大学东路17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镇雁中路18号(一楼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2月1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协助函》违反“一事一核、精准告知”的法定原则,导致投诉人无法针对性准备核查材料、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以“事项一致”为借口变相剥夺投诉人合法权利的违规操作,缺乏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以刻意规避告知义务,其系列操作涉嫌掩盖主观故意,意图通过程序操控影响招标结果、变更原招标结论。
投诉事项4:谈判小组应认定投诉人响应有效。
投诉事项5: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内容笼统、有偏颇,未阐明具体依据,援引法律文书未明确对应条款,其答复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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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