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委托联系人:徐斌
联系电话:137****0005
单位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D区66号
邮编:545000
贵公司于2026年6月8日现场提交的关于“学生军事化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处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市****公司不满足《项目采购需求书要“上岗教官人数:33人”并提供相关证件。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磋商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书要求“上岗教官人数:33人”并提供相关证件,****小组已对**市****公司拟提供的33名人员证件扫描件进行核验,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内、与人员身份信息一致,所有材料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小组自查,不存在虚假情形。
2、贵公司提及的“****公司2024年参保人数23人”,评审小组认为,磋商文件及评审要求都并未要求提供人员社保。贵公司所提及的事实依据与磋商文件要求无关。
3、贵公司提供的“招聘信息”仅能说明供应商存在人员补录需求,供应商在中标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前开展人员储备,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评审小组认为,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无关联,无法反推其响应文件材料虚假。标书代写
4、**市****公司已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将按采购需求足额到岗33名持证教官,相关承诺纳入合同履约条款。标书代写
(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原文引用:**市****公司评审总得分:89.34,应急事件处理方案分及业绩分是否得到加分。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中各得分值是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评****政府采购云平台既定流程进行,****小组各成员独立评审,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审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评审报告已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分记****政府采购云平台,整个评审过程可溯源。标书代写
2、****小组自查,所有评委均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打分,未将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作为评审依据,也未对不同供应商适用差异化评审规则。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原文引用:黄昌周、简勤、倪海江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3的答复: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本项目评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评审小组由3名及以上专家组成,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中各得分值是依据磋商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小组各成员独立评审,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本项目****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评****政府采购云平台既定流程进行,****小组各成员独立评审,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审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全程网上留痕及录音、录像监控,评审过程可溯源。标书代写
2、****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是自身主观自评判断。贵公司得分为客观评分项(如业绩、人员配备)与主观评分项(如各种方案合理性)综合计算结果,不同供应商因方案优劣、业绩支撑差异导致得分不同,不属于“差别待遇”。
3、经核查评审资料,未发现上述专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情形。标书代写
(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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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
附件信息:
6.16质疑答复函.pdf (1.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