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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堂食材配送采购的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公司
地 址:**市**藤州**泰二街11号
联系人:李月梅,联系电话:187****6565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2****公司以纸质文件递交送达的****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详细****小组及采购人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公司质疑事项1:“同望供****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扫描件,其落款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明显与事实不一致,上述事实明显为质疑提供单位所提供的质疑材料落款时间造假,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质疑答复:
经核实,本项目开标时间2026年5月28日9时30分,****公司于当天(2026年5月28日)在发布谈判公告的网站上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我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收到同望供****公司以现场送达的质疑函原件(详见签收表),2026年5月28日为同望供****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盖章时间,故不存在造假,代理机构以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准,而非质疑函的发出时间。标书代写
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以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3.3:“非法重新评审”、代理机构、谈判小组违法组织重新评审过程中,明显违法《****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大原则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我方已全部、完整、按要求提交谈判文件及系统要求的所有材料,且均通过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缺失或不合规情形。
质疑答复:
经核实,我公司在收到同望供****公司递交的质疑函后,高度重视,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小组成员协助答复本项目的质疑。采购人、谈判小组、监督人员对质疑函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与调查,一致认同广****公司的最终《竞标报价表》未在规定位置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重大偏差。视为无效响应。并非重新评审,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1 “质疑处理结果严重违法,****公司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材料完全不属于响应审查内容。”
3.2 代理机构、谈判小组违法以法定必须提供的最后报价之外****公司材料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依据”。
3.4 采购文件未要求提交的材料,供应商有权选择提供或不提供,不提供不违规,提供也不应因此遭受不利后果。
质疑答复3.1、3.2、3.4:
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5.2款中最后报价要求“供应商最后报价时,供应商改变竞标总报价的需附已标价的竞标报价表(格式按响应文件竞标报价表格式。必须提供,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贵公司的最终《竞标报价表》未按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有效电子签章,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重大偏差。根据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3.5款第(1)商务技术评审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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