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加油站建设项目施工(二次)复议(第2次)废标公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委托**诚信项目****公司公开****服务中心加油站建设项目(二次)于2026年06月15日****交易中心复议,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次复核内容:
(****公司因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措施项目费用为 114102.92 元(投标总价是按照该费用汇总的),但其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为143029.43 元大于措施项目费且如单独按照该费用汇总不符合投标总价,以此推定其报价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为114102.92 元,该费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10.2条第14款“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低于投标总价的3%”的要求。被废标、********公司因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措施项目费用为 125669.52 元(投标总价是按照该费用汇总的),但其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为 142768.01 元大于措施项目费且如单独按照该费用汇总不符合投标总价,以此推定其报价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为 125669.52 元,该费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 10.2 条第 14 款“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3%”的要求。被废标、**焙****公司因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 量清单汇总表,其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为 91077.05 元,该费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10.2条第14 款“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3%”的要求。被废标、******公司因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其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为 86899.14 元,该费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 10.2 条第 14 款“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3%”的要求。被废标)
第二次复核内容: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3 版)使用说明 P5 页 16 条《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又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P25 页第 10.1.4 条招标文件内容冲突解决规定与上述声明相同;再根据招标文件 P27 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 条: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3%(不含设备费用);又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P55 页 1.1.3 条响应性评审标准中施工安全文明标化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综上所述,该项目以上四家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委员会再次复核同意否决以上四家投标人投标。第二次复核结论与第一次复核结论一致。所以无需对第一次复核申请中的诉求作出解答。
该项目仅有******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以该项目投标缺乏明显竞争,建议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本项目于2026年5月13日****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2026年5月19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2026年6月3****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了第一次复核,2026年6月15****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了第二次复核。
结果公示至2026年06月25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在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权依法向**市****建设局(0851-****5686)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
联系电话:186****4982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项目****公司
联系电话:139****4608
2026年06月22日
重要提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