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润天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用气体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6-C3-250025-GXDR) 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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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穿山镇四方塘北三路6号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17时03****公司亲自送达的关于****医用气体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质疑事项1:****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称“从业人员30人”,与实际从业人员数量不符,虚假陈述。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需提供上一年(2025年)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真实数据。

质疑事实依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2025年信息报告中购买社保人数实为27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业人员需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为“不公示状态”,对于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与进行社会监督。因此无法确认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性质,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标准。

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

质疑事项1的答复:

(1)经与****核实,该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填报从业人员30人,系公司全体在职在岗从业人员总数,其中包含行政、销售、运维、充装、配送、管理等全部岗位人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社保参保人数27人,仅为当期正常缴纳社保人员,存在新入职人员社保正在办理、部分岗位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灵活用工、劳务派遣辅助人员等情形。标书代写

(2)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表示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该行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X)<10人,小型企业为10≤X<100,中型企业为100≤X<300。经核实****在岗从业人员为30人,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3)关于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选择“不公示”,系企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行使合法权利,国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均未强制要求企业公示营收、资产数据,不能以此否定****小型企业身份。

综上,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质疑事项2:****在响应货物采购项目中,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应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相关资质文件及评分应重新审核与评审计分。

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中,明确指明采购需求货物名称为:医用液氧、医用氧气、食品二氧化碳、氮气、液氮、氩气、氢气。****不是医用液氧、液氮的生产单位,不能提供相关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所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中:明确注明生产范围(医用氧气态)和充装介质类别(压缩气体氧)。而医用液氧生产制造单位资质为《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医用氧(液态)、《药品注册批件》(含医用氧(液态)的批准文号)或《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含医用氧(液态)的批准文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氧(液化)\氮(液化)。

法律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点评审及磋商的33.3点内容有详细说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企业划分说明。

质疑事项2的答复:

(1)本项目为医用气体服务采购项目,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1中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及《供应商须知正文》第33.3(2)项明确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规定,响应文件属于涉密采购资料,各供应商仅可查阅本单位响应文件,无权查阅、核验、评判其他潜在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履约方案及响应文件承诺内容,贵公司擅自核查、评判****响应内容,****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要求及采购项目管理规则,该质疑发起基础程序违法。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质疑事项3:****没有液态氧生产及充装资质,也不能进行液—液分装,无法供应医用液氧。

事实依据:****所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中:明确注明生产范围(医用氧气态)和充装介质类别(压缩气体氧),只能充装气体,没有液态氧生产及充装资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明确规定,采用低温液氧储槽进行医用液氧集中供气,所以也不能使用(杜瓦罐液一液分装)方式。使用液一液分装方式也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国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介质名称:液氧)。

法律依据:****管理局通告【2025】34号文明确说明了医用液氧“液一液分装”的要求,需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证件。

质疑事项3的答复: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氧”)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氧”)、《气瓶充装许可证》”,文件资格条款设置合法合规。

(2)经核实,贵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法获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截止至2026年6月3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法定质疑期限届满,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司针对本项目磋商公告特定资格要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等文件内容提出的前置书面质疑,本次针对竞标供应商资质及供货履约能力的相关异议,不属于采购文件阶段有效质疑范畴。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3缺乏程序依据,本代理机构不予认可。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质疑事项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二点商务要求的验收标准及售后服务要求内容中,第(1)点交货时间:在收到送货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按院方的要求送到指定的地点。如遇紧急送货,在收到送货通知后1小时内协调送到。****不能按要求完全响应,与事实不符,存在欺瞒性质。

事实依据:****生产地点距离采购方需求地点250公里距离,不能按磋商文件要求完全响应。根据相关条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因此,250公里的距离是无法满足1小时内到达的响应要求。若选择在采购方就近位置设立储存点,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经营)。未能及时响应的内容,对采购方在应急处理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质疑事项4的答复:

****小组对****的响应文件进行复核,并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复核情况如下:标书代写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审,评审依据为各供应商递交的书面响应文件内容,而非以供应商生产场所与采购人之间的地理距离作为判定标准。供应商是否具备合同履行能力,属于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监管范畴,不影响响应文件在评审环节的有效性认定。标书代写

(2)经复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了本地化服务承诺,以保障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响应。据此,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认定其响应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符合评审程序和规则。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及答复

质疑事项5: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二点商务要求的验收标准及售后服务要求内容中,第(2)点供货期间,供货方对院方的气瓶实行托管,负责气瓶的免费维护、保养。****不具备特种设备(钢制无缝气瓶)检验资格,无法按要求完全响应,与事实不符,存在欺瞒性质。

事实依据:****没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钢制无缝气瓶),无法对钢制无缝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不能满足采购方需求,无法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内容。若供应商选择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气瓶检验,供应商主体责任过程监督、责任划分存在隐患,最终会出现追责不清、无法追责的情况发生。****医院的竞争性磋商对于此维护项目在供应商资质要求内都有明确要求。

质疑事项5的答复: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第(2)点明确约定,供货方负责托管气瓶、提供气瓶免费维护、保养服务,磋商文件全文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中,均未约定、未强制要求供应商需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钢制无缝气瓶)》,贵公司自行增设资质门槛、额外叠加证件要求,不属于本项目法定约束条件,不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履约判定标准。

综上,质疑事项5缺乏程序依据与事实支撑,本代理机构不予认可。

六、质疑事项6及答复

质疑事项6:竞标活动未有实质性磋商。本次竞标活动为竞争性磋商,在评标第三部分并没有任何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对供应商实际情况没有任何了解,单纯从响应文件内的价格、商务技术内容进行评分略显片面,对供应商评审内容单一片面。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我司作为参与竞标方之一,且与采购方已**多年,本着对客户成本及经济效益的考虑,将客户预算金额最终降低49.5%(中标供应商报价只降低了0.14%),整个**期间,在产品的质量、配送、售后、应急响应等工作都未出现任何被投诉、处罚及事故,响应文件结合了我司现场实际情况图片及文字加以说明。最终评审总分只排列第二名,与第一名的分差值1.15分(第一名77.15 分,第二名76分),单纯从评审总分上无法体现实际差距。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6的答复:

****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在柳****服务中心进行全程电子化开评标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并在柳****服务中心监督下依法依规进行,所有操作步骤系统均有留痕,贵公司以报价降幅、微小分差主观否定评审及磋商工作,缺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磋商文件依据。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6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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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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