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26年6月16****公司邮寄的关于****医用气体服务采购项目(****)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兴****工业园)
邮编:546102
联系人:韦薇
联系电话:191****8373
授权代表:韦薇
联系电话:191****8373
地址:****市兴****工业园)
二、质疑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医用气体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
3.采购人:****
4.采购代理机构:****
5.质疑事项类型:成交结果、中标供应商资质不符
6.成交公告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9日
7.中标供应商:****
8.中标金额:****000元
三、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及文件依据
(一)质疑事项
本项目核心采购标的为低温液态医用氧及配套集中供气服务,中标供应商****缺失液态医用氧《药品生产许可证》、液态医用氧《药品注册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等法定必备资质,未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的资格要求,不符合中标条件,本次成交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二)事实依据
1.项目核心采购内容明确以液态医用氧为主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第三章采购需求规定: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无偿安装不低于20立方米低温液氧储槽、150立方米/小时汽化器、智能调压系统等医用液氧集中供气全套装置,同时负责液氧供应、设备运维、证件办理及应急保障,项目核心服务标的为液态医用氧,并非瓶装气态氧气。项目服务周期3年,年度预算70万元,三年总预算210万元,主要围绕液态医用氧供气服务开展。
2.磋商文件明确的供应商特定资质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供应商须知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有效资质,缺少任意一项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许可范围包含“氧”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3)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结合项目液态医用氧的核心属性,依据医用氧行业监管规则《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液态医用氧与气态氧气分属不同剂型药品,生产、充装、配送资质有严格区分。
依据《药品管理法》,生产液态医用氧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医用氧(液态);《药品注册证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标注剂型:液态;
液态医用氧运输工具是汽车罐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汽车罐车充装需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明确标注设备品种:汽车罐车
上述资质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法定前置条件。
3.中标供应商资质缺失事实
经核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无匹配医用氧(液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无匹配医用氧(液态)的药品注册证/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无《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该企业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相关资质,仅可开展气瓶充装业务),无法合规从事液态医用氧生产、销售、罐车配送等本项目核心工作,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
4.资质区分的行业及监管事实
医用氧(液态)、医用氧(气态)属于不同剂型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氧(液态)、氧(气态)分类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书;在特种设备监管层面,瓶装氧气必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而液态氧通过罐车运输、向低温储槽充装,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必须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两类资质不可通用,医用氧供应企业必须资质齐全。
(三)法律及采购文件依据
1.采购文件依据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明确:资格证明文件为必须提供资料,缺少或资质无效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商务、技术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
(2)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为实质性要求,项目核心为液态医用氧供气服务,供应商资质必须匹配项目的属性。
(3)第四章评审程序规定:磋商小组需对供应商资格、资质进行审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得通过资格审查,更不得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2.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医用氧属于药品,不同剂型(液态、气态)需分别取得对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书》,无对应剂型资质不得生产、销售该药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供货方仅限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
(2)《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需分别取得对应充装许可,资质分类管理,不得跨品类作业。液态氧罐车充装、低温储槽充装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必须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合法资质;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资质不符、弄虚作假中标的,应撤销成交结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质疑请求
1.暂停本项目后续合同签订等一切采购流程,对中标供应商****的全部资质文件进行复核审查。
2.依法撤销****的中标(成交)资格,宣告本次成交结果无效。
3.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审查所有供应商资质,选取具备液态医用氧《药品生产许可证》、液态医用氧《药品注册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等全部法定资质、能够合规履行项目合同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
4.将本次资质核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全体质疑人及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
五、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1)我司作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小组对****的响应文件进行严谨复核。经审查,该公司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完全满足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列明的特定资格要求,资格性审查结果为合格。
(2)关于贵司质疑函中提及的资格设置合理性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身权益受损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经查,贵司于2026年5月26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了本项目磋商文件。截至2026年6月3日(法定质疑期限届满之日),我司与采购人均未收到贵司就磋商公告特定资格要求、技术参数及商务条款等采购文件内容提交的任何书面质疑。因此,贵司在本阶段针对成交供应商资质及履约能力提出的异议,已超出采购文件质疑的法定时效,不属于采购文件质疑阶段的受理范畴。特此告知。
综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程序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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