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市****公司
地址:****社区八达中路190号(招待所)一楼1室
邮编:542800联系人:叶伟红 联系电话:182****0628
授权代表:叶伟红 联系电话:182****0628
**市****公司:我公司于2026年6月15****公司送达的(项目名称:****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康复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有关问题意见,我公****公司所提出的意见内容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质疑事项1 |
质疑事项1 |
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中主机性能部分第3条“▲最大磁感应强度:≥6T”明确规定,奥赛福OSF-6/T型号实际参数为“最大磁感应强度3.7T±20%”,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实际性参数作出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
| 事实依据 |
(1)依据奥赛福产品注册证及其附件产品技术要求(附件3)第1.2节结构组成及第2.32节恒温线圈最大磁感应强度、产品检测报告(附件4)正文第2页第3条最大磁感应强度、产品使用手册(附件5)第一章设备简介第1.2节产品性能等权威文件,均明确载明其最大磁感应强度实际为3.7T±20%,理论峰值不超过4.44T,远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6T标准;该参数系带“▲”符号的关键技术指标,属于实质性响应条款,不符合要求则投标无效。 (2)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中主机性能第4条明确规定:“脉冲上升时间:50μs ±10μs。”奥赛福OSF-6/T型号实际参数为“脉冲上升时间:60μs±10us”,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3)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一主机性能:第6条“磁感应强度最大变化率范围:≥90kT/s.”,奥赛福OSF-6/T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最大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变化率为70kT/s,±5%”,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4)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二冷却系统:第3条“冷却系统与刺激主机分体式设计,确保电液分离,无漏液风险,同时便于后期维护。”奥赛福 OSF-6/T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一体式可推移整机结构,非分体式设计冷却主机和刺激主机分别安于台车上”,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5)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三,刺激线圈:第1条“标配深部盔式线圈,深部盔式线圈在6cm 处的磁场强度≥IT。”奥赛福 OSF-6/T 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无此项参数,该设备并不能配置深部盔式线圈”,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6)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三,刺激线圈:第2条“提供抑郁症和强迫症专用深部盔式线圈,主要刺激靶区为左侧前额叶皮质。”,奥赛福 OSF-6/T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无此项参数,该设备并不能配置深部盔式线圈”,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7)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三,刺激线圈:第3条“深部盔式线圈为柔性线圈,可自适应不同人头颅大小,贴合性更好。”,奥赛福OSF-6/T 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无此项参数,该设备并不能配置深深部盔式线圈”,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8)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三,刺激线圈:第4条“深部盔式线圈配备悬停支架,可灵活调节线圈高度,方便临床使用。”,奥赛福OSF-6/T 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无此项参数,该设备并不能配置深深部盔式线圈”,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9)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三,刺激线圈:第6条“刺激线圈具有显示屏,可实时显示线圈强度。”,奥赛福OSF-6/T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一体式线圈(无显示屏幕),可双面双向刺激”,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10)招标文件第7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四MEP模块:第2条“运动诱发电位检查模块支持无线传输功能”,奥赛福OSF-6/T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有线传输非无线传输”,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11)招标文件第8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五,治疗系统需求:第1条“采用触屏一体机承载软件系统,无需使用鼠标即可操作,提高治疗师工作效率。”,奥赛福OSF-6/T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笔记本电脑承载软件,操作设备工作”,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12)招标文件第8页经颅重复磁刺激仪技术要求及参数五、治疗系统需求:第2条“一机双屏,双线圈,每个线圈对应独立显示屏控制,互不干扰。”,奥赛福OSF-6/T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一机一屏,双线圈,两个线圈由同一台笔记本控制工作”,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13)招标文件第9页一体式高能窄谱红蓝光治疗仪技术要求与参数第2点:“波长:≥633nm、≤450nm”,普门Freesia-73E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波长:640nm、460nm”,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14)招标文件第9页一体式高能窄谱红蓝光治疗仪技术要求与参数第10点:“弯臂与治疗模块的连接处为万向云台,可360°旋转”,普门Freesia-73E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弯臂与治疗模块的连接处为固定平台,无法360°旋转”,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15)招标文件第11页光子治疗仪技术要求与参数第13点:“可在设备液晶显示面板中治疗模块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治疗模块型号、使用治疗时间、使用治疗次数”,希格玛SK型号并不能满足,实际参数为“可在设备液晶显示面板中治疗模块信息:无治疗模块型号显示、显示使用治疗时间、使用治疗次数...”,未能满足该技术要求。****对此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响应承诺,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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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 |
质疑答复1 |
(1)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的检验报告显示,OSF-6/T的最大磁感应强度范围为1-7T,其中线圈OY100的刺激强度为6.2T±5%(检验报告显示),完全满足本项目“≥6T”的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2)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采用不同线圈、不同测量方式及不同测试环境下,线圈输出的脉冲上升时间不同。中标产品OSF-6/T的检验报告显示,其脉冲上升时间涵盖35μs±10μs、40μs±10μs,60μs±10μs,即25μs-70μs范围(内部结构图和检验报告显示),覆盖本项目要求的40μs-60μs,即50μs±10μs,且覆盖更广的范围。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3)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磁感应强度的变化率是指刺激线圈产生的磁场强度从零达到峰值(或从峰值降至零)的"速度",单位通常是kT/s。中标产品检验报告显示OSF-6/T的最大磁感应强度的变化率为220kT/s,磁感应强度的最大变化率为220kT/s,符合项目要求的“磁感应强度最大变化率范围:≥90kT/s。”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4)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采用一体式整机结构,但内部的冷却系统与刺激主机分体式设计(内部结构图显示),保证电液分离的同时,将各个部件集成在一个主机箱内,可保证便捷使用与安全,便于后期消毒和维护。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5)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配备盔式深部线圈OH130C(检验报告显示),该线圈在6cm处的磁场强度≥1T(深部线圈使用说明),可提供现场检测,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6)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配备盔式深部线圈前额叶款,正戴主要刺激前额叶(含左侧前额叶皮质)及膝下扣带回区域,适用范围包括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强迫症等(深部线圈使用说明),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7)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配备的盔式深部线圈内部为柔性材料包裹,佩戴时可形变,可适应不同头型、头围的患者,佩戴贴合性好,且不影响磁场范围变化(检验报告显示),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8)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配备的悬停支架,通过调整支架螺母,可灵活调节线圈高度(深部线圈支架),满足本项目要求,该质疑不成立。 (9)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的显示屏具有显示刺激线圈强度温度频率等功能(彩页显示),同时刺激线圈双面可用,耐久性更高无漏液风险,刺激强度系统实时显示,查看无需床旁患者端查看强度,设计更合理操作更便捷,为正偏离。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10)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首先,根据通讯学原理,信号传输方式主要分为有线方式和无线方式。有线方式包括电缆和光缆,主要用于长距离和大容量的信息传递,无线方式则通过电磁波进行信息传输,包括电磁、微波、无线电等。无线传输具有信号上限低,信号质量差的缺陷,并存在电池耗尽、信号干扰等风险。其次,运动诱发电位检查时需要进行TMS刺激,患者距离TMS主机的距离不超过1m,不存在需要使用无线MEP的场景;最后,即便是无线MEP,MEP模块与电极片也需要电极线相连接。因此,MEP检测完全没有必须用无线MEP的理由。反而无线MEP需要充电(需要专人定期充电,使用过程中突然没电,以及锂电池不能支持设备长期使用),易遗失、错拿,会对临床造成不必要的干扰。综上所述,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的MEP模块在使用场景几乎一致,有线MEP的信号更真实,无需充电,为正偏离。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11)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产品OSF-6/T配备了神经导航引导系统,该系统同时可以承载刺激主机操控软件,其采用触屏一体机,无需使用鼠标即可操作(神经导航系统,配备的触屏一体机)。同时,针对临床实践中,操作师常戴手套以及消毒水对触摸屏误触或触摸不灵的情况,OSF-6/T主机也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产品说明书),可通过自带的触摸板和键盘操作,无需鼠标即可操作。综上所述,中标产品同时配备了触屏一体机和笔记本电脑,可无需使用鼠标即可操作,满足更多的临床使用场景,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12)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首先,中标产品OSF-6/T配备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一体机,共具备2个屏幕,2个屏幕均可控制主机,满足一机双屏的要求(神经导航系统,配备的触屏一体机,产品说明书显示)。OSF-6/T配备双线圈,每个线圈都有独立的界面控制,运行互不干扰。该体系可实现在同一块屏幕操控2个刺激线圈;或者在一体机上操作左刺激线圈,在笔记本电脑操作右刺激线圈(软件截图显示),操作更灵活。综上所述,中标产品响应符合本项目招标要求且并无负偏离,质疑不成立。 (13)驳回该项质疑请求,理由为:普门Freesia-73E经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的准确参数为红光波长640nm±10nm、蓝光波长460nm±10nm(详见下方说明书截图),质疑方所引用的640nm、460nm并未获取到该型号的实际参数信息,忽略了技术标准允许的正负允差范围。其中红光640nm±10nm的允差下限覆盖到633nm,完全满足“≥633nm”的技术要求;蓝光460nm±10nm的允差下限覆盖到450nm,完全满足“≤450nm”的指标规定。因此,该型号投标时作出的响应承诺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响应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方因未掌握产品注册许可的完整技术参数而产生误解,其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14)驳回该项质疑请求,理由为:招标文件该条款的核心临床目的是确保治疗模块能够以任意角度灵活覆盖患者治疗区域,实现精准定位,而非对具体机械结构作出强制性限定。普门Freesia-73E采用“整机万向脚轮360°旋转移动”配合“多角度可调治疗臂”的组合技术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完全达成了治疗模块全域覆盖、任意角度精准定位的临床使用目的,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实质功能目标完全一致。技术路径的合理等效替代不构成虚假响应,故不存在以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方无视产品整体临床功能达标的事实,仅因局部结构差异即否定实质性响应,缺乏事实与逻辑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驳回该项质疑请求,理由为:根据希格玛SK激光光电平台的产品信息,该设备采用模块化辐照器设计(配备A/B/C/D型四种可选辐照器),可通过液晶终端进行设定和操作,设备内置嵌入式软件优化治疗参数,附产品说明书证明!我司投标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我司本次投标所投产品光子治疗仪为希格玛激光光电平台SK(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2****1662),该设备在液晶显示面板中治疗模块信息显示功能完整,具体如下:1治疗模块型号显示:可显示当前治疗模块的型号信息,支持不同辐照器类型的识别与管理;2使用治疗时间显示:可显示当前治疗模块中的累计使用时间;3使用治疗次数显示:可显示当前治疗模块中的累计使用次数。上述功能涵盖招标文件第11页第13点要求的全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治疗模块型号、使用治疗时间、使用治疗次数),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满足性承诺,该承诺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质疑方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本案投标产品无关,经核实质疑方所提供所谓的“证明材料”指向产品型号为希格玛SK [A辐照器],****公司本次投标所投产品型号为希格玛SK [C辐照器],两者并非同一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方以非投标产品的所谓“证明”来主张投标产品不满足参数,在事实依据和法律逻辑上均不能成立:1产品型号不同:两款产品在技术规格、软件版本、功能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以A产品的功能来推定C产品不具备某项功能;2举证责任未完成:质疑方未能提供针对本次投标产品(希格玛SKC辐照器)的任何官方技术白皮书、注册证附件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来证明其主张;3该证明文件与本案无关:非投标产品的技术状态不能作为认定本投标产品不满足技术参数的合法依据.关于“虚假响应”指控的法律定性:质疑方主张我司“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中标”,对此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技术参数响应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伪造、篡改、隐瞒等虚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由财政部门结合证据与事实依法审查,不能仅凭质疑方的主管判断和无关证据,就做出“虚假响应”的定性:招标文件第11页第13点未标注“★”或“※”号,属于一般技术参数,我方已依法依规作出满足性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质疑方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本案投标产品无关,其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
| 质疑事项2 |
质疑事项2 |
我公司依法参与****于2026年06月08日组织的****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康复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针对2026年06月08日公布的中标结果,我公司认为,在此次项目采购活动中,****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经核实,我公司在招标、评标过程中的得分,特别是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的得分,遭到不当压低和扣分。标书代写 |
| 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 |
质疑事项2的回复 |
****委员会严格按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办法与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慎评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采购人、代理****委员会存在对任何投标单位进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的得分,遭到不当压低和扣分”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质疑人相关质疑无事实依据;标书代写 |
特此答复!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6月24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