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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公司****公司全省系统财产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车辆保险单”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含分支机构)每个车辆保险业绩合同附至少5份对应的车辆保险单即可,所附车辆保险单总金额不做要求。 此次澄清属于减轻投标人负担的细微修改,并未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增加投标人的编制时间和成本,也不足以让理性、谨慎的投标人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方案或重新测算报价,不触发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法定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以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为准,不作顺延。标书代写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公司****公司****办公室 电话:0311-****6995。
招标人:****(公司)
地址:**省**市**南大街276号
联系人:申女士
电话:0311-****7962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
地址:**省**市**南大街276号
联系人: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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