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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2026-2029安检安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2026-2029安检安保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品目一(安检)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翠园西街16-5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一、 评审结果存在明显异常,有合理理由怀疑排名靠前的供应商违规享受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 二、 经查证,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法不得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三、 错误的政策适用将导致评审结果不公,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本项目的预算金额高达39,868,740元,竞争激烈,各投标人之间的总分差距微小。价格分作为评审的重要组成,其每一分的偏差都可能直接影响最终的排名顺序。如前所述,**军盾凭借可能违规获取的价格分优势,分别位列第一名。这种基于错误身份认定而产生的分数差异,直接导致了评审结果的不公正,使得真正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其他合规大型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
事实依据:一:根据贵方公示的《评审结果汇总表》,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满分为10分。在全部13家投标供应商中,报价并非决定价格得分的唯一因素,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可依法获得价格扣除,从而提升其价格分。 然而,对比公示的《价格分分值计算表》与《开标记录表》,可以发现一个显著异常:报价为38,671,627.80元的********公司,其价格分仅为8.81分;而报价为39,070,008.00元的**军盾,价格分却高达9.69分。**军盾的报价高于****卫士,但其价格分反而大幅领先。这一“价格高、得分反高”的反常现象,结合本项目招****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条款,使我方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怀疑:**军盾在评审中被认定为中小企业,并因此获得了法律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从而导致其价格分计算基准被人为降低,获得了不应有的分数优势。 二:我方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本次评审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公司,其官方披露或可查证的员工人数为609人。****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服务所属行业),从业人员指标是划分企业规模的核心标准之一。该办法明确规定,中型企业的从业人员上限为300人。据此,员工人数达609人的**军盾,已远超小型企业标准,依法应被划定为大型企业。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若本应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被错误地适用于不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则严重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扭曲了价格竞争的本质,侵害了其他合规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报价扣除或价格分加分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供应商必须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同时,该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此,若**军盾在投标时以小型企业身份自居并享受了价格优惠,而其实际规模确属大型企业,则涉嫌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质疑。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供应商规模认定审查不严的情形,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定标准准确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行为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损害了我方及其他潜在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请求:详见质疑函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第1点答复内容: 贵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价格高,得分反高”现象,****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误解。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在评审时可享受价格扣除,这正是导致其原始报价较高但评审价格分更高的合法原因。 针对贵司提出的核心问题,即**军盾的企业规模认定,答复如下: 1.关于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适用与解读 贵司在质疑函中引用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需要明确指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指南》,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身份的认定,其法定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服务所属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划型标准为: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标准。对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划型,均采用“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同时满足(且)的原则,而非满足其一即可。从业人员数量不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2.关于**军盾企业规模的客观事实 根据**军盾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上一会计年度的经营数据为:从业人员688人,资产总额3099.47万元。 将**军盾的数据与上述标准进行比对: 其资产总额(3099.47万元)远未达到中型企业“8000万元及以上”的门槛。因此,即使其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也因资产总额指标不达标而不能被划为中型企业。 其从业人员(688人)和资产总额(3099.47万元)均满足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标准。 ****委员会依据**军盾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其相应的价格评审优惠。 质疑事项第2点答复内容: 贵司在质疑函中主张**中保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但未能提供任何相关的事实依据或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对此回复如有异议,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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