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2026-2029安检安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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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2026-2029安检安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2026-2029安检安保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2品目名称:品目二(安保)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公司
地址:**省**市******开发区上坝山路25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本项目采购文件客观分评审中设置的类似业绩为“承担合同服务内容包含安保或保安或秩序维护服务项目业绩”,采购文件对类似项目业绩定义过于宽泛,未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设定,与本项目轨道交通线路大规模、大客流的公共交通安保需求不匹配,无法筛选出具备对应服务能力的供应商,也使得类似项目业绩无法真正起到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地铁专项安保,涉及人流疏导、突发客流处置、轨道区域安防、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专业化、高风险场景,与其他安保执行存在巨大服务差异,普通商住小区、商业场馆的常规秩序维护服务无法覆盖上述专业能力要求,采购文件未对类似业绩限定为“轨道交通或同等规模的公共交通类安保服务项目”,仅宽泛要求包含安保或保安内容即可计分,会导致大量未承接过地铁安保项目的供应商仅凭普通业绩即可获得客观分加分,对长期从事轨道交通安保服务、具备对应专业能力的供应商明显不公。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 本项目品目二中标(成交)供应商**顺****公司不具备履行本项目的专业技术能力。且因采购代理机构未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设定评分条件,导致无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中标。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 经企查查、**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全面检索**顺****公司全部中标及履约项目记录,该公司2023年1月1日至今的业绩均为住宅物业管理、办公物业管理且合同金额均未超过200万,无任何地铁、机场、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专项安保服务同类业绩。 本项目为地铁专项安保,品目二采购预算为贰仟捌佰零壹万壹仟零柒拾元伍角陆分整(¥小写 ****1070.56 元)。涉及人流疏导、突发客流处置、轨道区域安防、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专业化、高风险场景,与普通小区物业安保存在巨大服务差异。**顺****公司不具备本项目要求的大规模人流疏导、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专业安保服务能力,无法满足本项目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安保需求,不符合本项目对专业服务能力的基本要求,其中标****政府采购的择优原则,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 中标供应商**顺****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作为印证材料。中标供应商自身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却作出了相关承诺,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 经对**顺****公司在企查查、**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的中标及履约项目记录进行全面检索,2023年1月1日至今,该公司业绩均集中于住宅物业管理、办公物业管理领域,且合同金额均未超过200万元,无地铁、机场、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专项安保服务的同类业绩,不具备专项安保的专业技术能力。**顺****公司出具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承诺。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
请求:质疑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本次采购项目品目二的采购评分条款设置违法,认定品目二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2.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品****政府采购活动; 3.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本质疑函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或未充分评估供应商履约风险而作出不当答复的,我公司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第1点答复内容: 经核实,该质疑事项不符合法定质疑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本项质疑依法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提出质疑的时效性及程序合规性: 贵司于2026年6月9日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6月23日递交质疑函。针对贵司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本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进行程序性审查,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法定质疑期限: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关于质疑的法定前提: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经核实,贵司于6月9日获取采购文件后,直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均未对采购文件中的业绩要求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并实际编制、递交了投标文件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 根据上述法规,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实质性参与采购活动的,在法律上即视为对采购文件全部条款及要求的认可。 质疑事项第2点答复内容: 1.关于中标供应商的资格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项目采购文件已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了详细表述“: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经核实**顺****公司已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质疑事项第3点答复内容: 本项目采购文件已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了详细表述“: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委员会按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 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关于虚假材料的举证责任: 贵司在质疑函中主张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根据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 对此回复如有异议,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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