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分包1)质疑函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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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蓝合****公司

地址:**市连畴路65号****科技园项目6号楼103号厂房一层;

邮编:530000

联系人:吴茂银;

联系电话:152****2278

授权代表:莫京凡

联系电话:133****3162

地址:**市连畴路65号****科技园项目6号楼103号厂房一层;

邮编:5300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分包1)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2026年5月21日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

□采购过程

√中标结果

三、质疑答复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收到贵单位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分包1)(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单位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认真核实后,受采购人委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2026 年 6 月 16 日,****政府采购网查询项目名称:**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分标 1 中标结果,本包中标供应商为****。我方登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台(https://rr.****.cn/rsmsreq/companOpenMessage_view.action)核查该单位许可资质,查询结果显示其仅持有销售 Ⅴ 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 年第 66 号公告《射线装置分类》相关规定,项目所需 X 射线荧光仪属于Ⅲ 类射线装置;放射源分类(Ⅰ-Ⅴ 类)与射线装置分类(Ⅰ-Ⅲ 类)为两套独立许可范围,仅取得 Ⅴ 类放射源销售资质,不具备 Ⅲ 类射线装置经营销售许可权限。

质疑事项1的答复:

经核实,****在本项目中以经销商身份参与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但备案单位类别为“使用单位”,备案表明确“对本单位使用本表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活动予以豁免管理”。依据《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第二条“豁免范围及效力”第(一)项规定:“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由使用单位完成备案的,仅该单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故****提供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仅该单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不能免于辐射安全监管,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要求。且经核实,****作为经销商参与投标,未提供其自身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至少包含销售),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投标人为(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经销商的须具备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至少包含销售)的要求,故质疑事项1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2026 年 6 月 16 日,****政府采购网查询项目名称:**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分标 1 中标结果,本包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生产厂家是******公司,品牌为:安科慧生,型号为:PHECDA-PRO。经过核查官方网址为: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官网没有查询到关于******公司关于办理辐射豁免备案表的相关公告信息。根据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文件,分标1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投标人为(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制造商的须具备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至少包含生产、销售);②投标人为(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经销商的须具备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至少包含销售)。③投标人若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已进行豁免备案,仅需提供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的制造商不满足投标特定资格要求(③投标人若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已进行豁免备案,仅需提供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实,****在本项目中以经销商身份参与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但备案单位类别为“使用单位”,备案表明确“对本单位使用本表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活动予以豁免管理”。依据《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第二条“豁免范围及效力”第(一)项规定:“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有条件豁免要求的含源设备,在生产单位或进口总代理单位完成豁免备案后,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销售或使用较大批量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除外),其他销售、使用单位无需逐一办理豁免备案手续;由使用单位完成备案的,仅该单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故****提供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仅该单位的使用活动可免于辐射安全监管,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活动不能免于辐射安全监管,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要求。故质疑事项2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所投品牌全反射X射线荧光光谱仪不能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第12.1、13.1.1、13.2这三点,详情如下:

12.1水质重金属直接测定(或富集后)仪器测定下限:铜、锌、砷、硒、镉、六价铬、铅检出限低于《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铁、锰低于表2标准限值;钼、钴、锑、镍、钡、钒低于表3标准限值;

◆13.1.1仪器测定下限至10倍标准限值(GB3838-2002 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表2和表3标准限值)范围浓度,相对误差≤20%,重复性RSD≤12%;【正偏离:相对误差≤15%,重复性RSD≤10%;无偏离:相对误差≤20%,重复性RSD≤12%。投标时需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依照规定方法出具的实际样品CMA或CNAS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3.2土壤可分析元素中至少镉、砷、铅、铜、锑元素应满足:仪器量检出限至GB 15618-2018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表1中的最小值范围浓度,相对误差≤20%,重复性RSD≤12%;【正偏离:相对误差≤15%,重复性RSD≤10%;无偏离:相对误差≤20%,重复性RSD≤12%。投标时需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依照规定方法出具的实际样品CMA或CNAS检测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质疑事项3答复:

评委委员会依据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技术偏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测报告,报告中所载各项检测数值与招标文件第13.1.1条、第13.2条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数值要求相符,基于投标文件载明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规则进行相应赋分,评审过程合法合规。但经向该供应商书面函询,其回函称经调查评估后,认为所投产品(便携式X射线****实验室理论条件下可以达到《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关限值要求,但在极端应急监测场景下的数据稳定性与绝对精准度上,与该公司交付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认可质疑内容存在一定的履约验收风险,故质疑事项3成立。标书代写

四、综上情况,质疑事项1、2、3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分包1的中标结果发生变更,具体详见后续发布的中标结果变更公告。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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