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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区长江长现代城2期39栋1304
法定代表人: 马用琴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我公司于2026年06月20日收到质疑人******公司邮寄的关于****村委一至八队污水站设备安装建设项目(第四次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投标人投标。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的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次采购设定的工期、技术、服务等采购需求,均贴合环保督察应急整改的项目实际需求,与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未设置特定资质、业绩、品牌、地域等排他性、歧视性条件,未对任何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未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购流程及采购需求合法合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投标人投标的情形,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感谢贵司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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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附件信息:
(定稿)质疑答复函.pdf (91.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