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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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三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5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三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C包:氧气雾化吸入器等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内环路赖壳山农资市场H栋3层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标书代写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配送服务方案主观评分条款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设置违法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主观分值共10分,其中配送服务方案分值7分,售后服务方案分值3分,满分标准仅模糊表述为:“1、方案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能正确理解项目需求,思路清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7分;2、方案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能正确理解项目需求,思路清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3分”。该评分条款存在明显缺陷: 1.未明确界定“详细阐述”需包含的必备内容(配送服务方案: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配送方案、库存情况、运输质量保障三大模块;售后服务方案: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医用耗材安全事故、不良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状况的处理三大模块。评分细则未对应量化); 2.未区分配送服务方案7分、5分、3分、0分各档位对应的达标、缺项、扣分判定标准; 3.未区分售后服务方案3分、2分、1分、0分各档位对应的达标、缺项、扣分判定标准; 4.无客观、统一的评审标尺,完全依靠评委专家组自由主观裁量,极易出现评审尺度不一、打分失衡问题,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我司配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完全满足满分全部评审条件,评委专家组无事实依据违规扣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配送方案规定三项条件全部满足即可得满分7分,我司投标文件第362页至370页专门编制完整配送服务方案,逐项全部达标:招标文件售后方案规定三项条件全部满足即可得满分3分,我司投标文件第371页至390页专门编制完整售后服务方案,逐项全部达标。 1.方案完整覆盖配送实施方案、库存储备保障、运输全过程质量保证三大强制内容,分章节分层详细论述,达到“方案内容详细阐述”要求; 2.全部内容围绕本项目供货、仓储、运输、应急配送等采购需求编制,无遗漏、无偏离,能够正确理解项目全部需求; 3.整体架构按照前期对接-订单处理-拣货出库-物流运输-现场验收-应急保障逻辑排布,层次分明、逻辑连贯、思路清晰; 4.所有内容全面响应招标文件对配送方案的全部编制要求,无任何负偏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我司满分条件全部达标,依据评分规则应当全额取得10分,但评审专家在无任何缺项、偏离、瑕疵事实支撑的情况下对本项予以扣分,未严格统一执行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评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委专家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评委专家组打分尺度不统一,存在畸高、畸低打分情形,评审结果失真
事实依据:调取配送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分项各评委独立打分明细后可见:个别评审专家打分远低于全体评委平均分,属于畸低打分,评标报告未附该评委低分对应的书面扣分理由,打分无事实支撑;评审专家采用双重评审尺度,畸高、畸低打分未予以复核修正,直接导致各投标人总分排序失真,侵害我司公平竞争权利。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相关规范,评审主观分项出现畸高、畸低分值应当复核修正。
质疑事项4: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满分全部评审条件,评委专家组无事实依据违规扣分。
事实依据:1. 本项目采购全部为国产产品,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条款强制要求提供厂家授权,约定未提供即作负偏离扣2分,该条款违反财政部87号令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评审条件,据此扣分无合法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提醒事项第一点以说明本标包所有产品均不接受进口产品。 2. 我司已完整提供厂家参数确认函、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仅缺少一份厂家授权书;评委专家组未向我司发送任何书面澄清,未核实是否存在材料遗漏、能否补充说明,直接单方判定负偏离扣除2分,评审程序严重违规。
法律依据: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材料是否齐全存疑的,评审小组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不得未经澄清直接扣分。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委专家组仅能依据合法有效的招标文件标准开展评审,违法设置的评审条件不得作为扣分依据。 标书代写
请求:1.认定主观评分细则未量化违法,****委员会重新量化评审; 2.纠正评审尺度不一、畸高畸低打分问题,重新排序中标候选人并公示复核结果; 3.请求认定评委专家组对无事实依据违规扣分、打分尺度不统一、畸高畸低异常打分,依规复核修正分值。 4.随意认定技术参数负偏离等违规评审行为,评审过程不公正、评审结论存在错误。****委员会对本项技术参数分项重新复核,撤销2分扣分,重新核算综合总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于2026年6月25日收到贵单位递交的质疑函,经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主观分评审完全基于项目需求设置,分别对配送服务方案(包含配送方案、库存情况以及产品在运输过程的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方案(包含应对医用耗材安全事故、不良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状况的处理)作出要求,评审要素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不存在无评审标尺的情形。采购文件已明确评审要求,能够约束评委自由裁量。 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已针对主观分评审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要求,评标委员依据招标文件标准进行评审,符合客观、公正评审的要求,****分行为。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7名评标专家均依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独立评分,评分差异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优劣进行评审。主观评审项本身属于专家专业综合评判范畴,依法允许专家以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为基础结合自身经验、行业经验、项目匹配度作出合理裁量。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之规定,本项目并未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限制及排斥潜在供应商,仅作为评审扣分项,不属于法条禁止情形。其次,厂家授权属于供应商自主准备的投标佐证材料,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情形。评标委员会无需发起澄清,直接依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合法合规。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2、3、4均不成立。 如对本次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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