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2025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三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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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三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5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三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C包:氧气雾化吸入器等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内环路赖壳山农资市场H栋3层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审专家无事实依据对质疑人配送、售后服务方案违规扣分,质疑答复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1.质疑人投标文件第 362-370 页完整编制配送服务方案,第 371-390 页完整编制售后服务方案,全部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配送方案、库存保障、运输质量保障三大核心内容,同时完整编制耗材安全事故、不良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类应急处置方案,方案结构完整、内容详实、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不存在任何负偏离。 2.招标文件针对配送、售后主观评分项未设置细化、可量化评判标准,无客观打分标尺,评标专家在无统一评判依据前提下,自行创设扣分标准,随意对质疑人方案大幅扣分,无任何客观事实支撑。 3.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出具的质疑答复未客观核对投标文件内容,片面认定质疑人方案存在缺陷,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事项2:评审专家主观分项打分尺度混乱,畸高畸低异常分值未复核、未说明理由,评审结果失真
事实依据:1.本项目各分项打分明细显示,部分评审专家对主观评审项给出分值显著偏离全体专家平均分,对质疑人存在明显畸低打分情形;但评标报告未附任何书面扣分理由,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审规范对异常分值开展复核、未书面说明打分差异成因。 2.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以 “专家独立评判、行业经验存在差异” 为由合理化异常分差,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主观评审项出现大幅偏离均值的畸高、畸低分值时,评标委员会负有复核、说明义务,放任双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直接损害质疑人合法投标权益。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 2.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主观评审项产生畸高畸低异常分值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开展复核并出具书面说明。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对一类医疗器械资质要求违法加码,超出法定监管要求,违规增设投标门槛
事实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一类医疗器械仅实行备案管理,投标供应商无需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本项目招标文件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作为投标必备材料,超出行政法规法定监管范围,人为抬高投标准入门槛,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核心参数与普通参数扣分差距悬殊,举证材料要求过于严苛,不合理加重供应商举证义务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评分规则扣分设置严重失衡:普通参数单项仅扣 0.23 分,核心参数单项扣分高达 2 分,分值差距巨大,评审权重设置明显不合理; 2.针对核心参数,招标文件强制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全套厂家确认函、原厂授权、产品注册证,三类材料缺失任意一项直接判定为负偏离,过度加重代理商举证负担,设置不合理投标障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质疑事项5:以从业人员数量、自有配送车辆设置量化打分指标,变相歧视、排斥中小微企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设置:拟投入服务人员≥5 人得 3 分,自有配送车辆每 1 台得 1 分,车辆分值满分 2 分。中小、微型医疗器械经销商普遍不具备大量自有工作人员、自有货运车辆,该评审指标直接以企业规模、自有资产、从业人员数量作为打分依据,小微企业天然丧失得分优势,构成差别、歧视性待遇。该指标与本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属于违规设置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禁止设置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评审因素;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不得以从业人员、资产、自有设备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6:将**省历史抽检记录设置打分项无法律依据,增设无关履约义务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将 “2021 年以来历史抽检无不合格记录” 设置为加分条件。历史抽检结果属于不可控、与本次项目供货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的过往业绩,以此作为加分项,****政府采购评审要素设置规则,属于违规增设额外履约考核条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规定:评审因素必须与投标货物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质疑事项7:采购清单参数直接列明具体厂家品牌名称 “葡清”,构成指定品牌、限制竞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中,第 48 项采购货物直接标注厂家品牌 “葡清”,属于以特定品牌限定采购范围,排斥其他同规格、同质量合格产品供应商。
法律依据:2024 年修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
质疑事项8:评分公式数学逻辑错误、价格评审无法客观核算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价格分条款原文: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 /(1 - 有效投标下浮率)} ×30%×100,价格满分 30 分。 1.公式参数错误,无统一评审计算标准,评审结果必然不一致,极易引发大量质疑、投诉。 2.(1 - 有效投标下浮率)结果必然为小于1的数额,分母越小数额越大,按照公式计算,得不出具体结果。(例:A供应商下浮率为10%,B供应商下浮率为5%,C供应商下浮率为0%,招标文件限价****000元,A供应商报价分为满分30分,评标基准价为:****000*(1-10%)=****000元,按照招标文件公示算出B供应商报价得分:****000/(1-5%)*30%*100=****5789.473684,得出结果错误)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不得低于 30 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标准公式: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 ÷ 投标报价)× 价格权重分值;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不合理评审因素、评审计算公式属于对供应商差别待遇。
请求:(1)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多项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评审指标、资质要求、加分规则无效; (2****委员会评审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对质疑人配送、售后方案违规扣分、主观分项畸高畸低打分未开展异常分值复核、无书面扣分理由,评审结果失真无效; (3)责令采购单位、代理公司废止违规招标文件条款,重新规范编制采购文件; (4)对本项目评审结果予以纠正,必要时责令本项目重新开展招标; (5)对违法违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相****监督处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质疑事项1答复: 1.本项目采购文件已对主观评审作出具体量化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2.本项目评标过程及结果由采购人代表2人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5****委员会共同完成,贵公司所提质疑内容属于主观分,****委员会主观评价给予相应分值,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和专业能力,无法对主观评分做出判断。 (二)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评标过程及结果由采购人代表2人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5****委员会共同完成,贵公司所提质疑内容属于主观分,****委员会主观评价给予相应分值,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之规定,贵公司****委员会未认定为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我单位不能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评标结果。 但经核查评分细则,我单位发现有部分评标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三)质疑事项3至质疑事项7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贵单位《质疑函》中关于质疑事项3至质疑事项7均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单位获取文件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上述质疑事项已逾期,不予受理。 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财政局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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