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全过程咨询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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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全过程咨询(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全过程咨询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6月5日

开标日期:2026年6月29日

**县农村水环境治理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全过程咨询评标工作已结束,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按中标候选人单位名称的拼音首字母排序公示中标候选人,拼音首字母相同的,按第二个字拼音首字母排序,依次类推):

中标候选人名称:****、****设计院****公司、**龙腾****公司、**县****公司联合体

地址:****开发区花园大道369号、安****花园大道369号、**市**区神舟路 37 号创智产业园、******住建局办公四层。

投标报价(费率):2.21%。

质量要求:合格。

计划服务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保修期满)止(本项目建设周期初步计划为1080日历日,具体以实际建设周期为准)。

中标候选人名称:******公司、******公司、****公司、中地岩土建筑工程勘察****公司联合体

地址:**省**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迎宾路517号2号楼204-19室、**市**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汇元大厦 409至419室、****设计院综合楼、**省****市徐岭镇杨树房村(****产业经济区办公楼406室)。

投标报价(费率):2.11%。

质量要求:合格。

计划服务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保修期满)止(本项目建设周期初步计划为1080日历日,具体以实际建设周期为准)。

中标候选人名称:****公司、京兴****公司、******公司、**县****公司、中咨海外****公司联合体

地址:**省**市**区**东路96号、**市**区西三环北路5号1号楼2层209房间、****服务区B6栋、**省**市**县**镇淝河大道与子****集团5楼、**市**区长辛店云岗路197号院119室。

投标报价(费率):2.65%。

质量要求:合格。

计划服务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保修期满)止(本项目建设周期初步计划为1080日历日,具体以实际建设周期为准)。

备注说明:中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地 址:**省**市**县**镇人民路西侧、****侧669号

联 系 人:高先生

电 话:191****330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 址:**市**区紫云路888号

联 系 人:杨阳、郑志伟

电 话:187****0242、189****2506

公示期:2026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若投标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提出,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省**市**区紫云路888****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电话:0551-****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县****管理局提出投诉,地址:****中心三楼法规监督股,联系电话:0558-****02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附件:中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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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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