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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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2026-2029安检安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市轨道交通s1线一期工程2026-2029安检安保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品目一(安检)
采购代理:**阳光****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万****公司
地址:**市**区**路283号(油榨街二关口)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经核查发现中标供应商******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数据矛盾、涉嫌内容不实的情形,损害了我司及其他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在相近时间段内,****政府采购项目出具两组截然不同的经营数据,并得出完全相反的企业规模划型结论,足以证明至少其中一份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故意填报虚假数据以适配对应项目划型标准、骗取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主观意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请求:经核查发现中标供应商******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数据矛盾、涉嫌内容不实的情形,损害了我司及其他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日期为2026年6月22日,贵司自述获知权益受损日期亦为2026年6月22日。据此,贵司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应截止于2026年7月1日(2026年6月23日至7月1日,共计7个工作日)。 贵司的质疑函递交日期为2026年7月2日,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因此,从程序上讲,该质疑不符合受理条件。尽管贵司的质疑已超期,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对所有参与供应商负责的态度,我方仍对贵司质疑的实质内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作出以下回复。 质疑事项第1点答复内容: 贵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在两个不同项目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针对此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指南》,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身份的认定,其法定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服务所属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划型标准为: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标准。对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划型,均采用“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同时满足(且)的原则,而非满足其一即可。从业人员数量不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关于**军盾在本项目中企业规模的认定根据**军盾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上一会计年度经营数据为:从业人员688人,资产总额3099.47万元。评标委员会仅依据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 贵司提供的另一项目相关材料不属于本项目评审范围,我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与关联性。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标书代写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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