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曙光东路177号东门市场二楼A区A1号
邮编:545001
联系人:曾文秋联系电话:0772-****307
授权代表:杨水丽 联系电话:189****0671
地址:**市**区曙光东路177号东门市场二楼A区A1号
邮编:54500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标书代写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公司经营范围与本项目服务内容不匹配,超范围承接项目,不具备合法经营从业资格
质疑事项2:成交供应商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专项许可,无法开展本项目核心灭鼠作业,不满足法定履约条件,投标资格无效
质疑事项3:评审委员会未依法核查供应商法定强制资质,评审行为违规,成交结果无效
四、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我公司于2026年7月2日收到****现场递交关于(**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质疑函,现就质疑事项作出以下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经营范围是企业在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它反映了企业法定的主营及兼营项目,但并非是对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技术或服务能力的唯一或排他性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具备经营范围达到采购需求内容的资格。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表明经营范围既非法定资格,也非特定资格。
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均已明确要求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供应商经营资格的依据,因此经营范围本身不能作为限制投标的门槛。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质疑事项2答复:
质疑人引用的法律依据为:《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对《农药管理条例》的核实,《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注:第二十四条内容仅在说明“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项目实为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而非采购农药的项目,故而农药经营者具备的条件引用到项目资质中不适宜,且该条内容未明确表示“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专项许可,无法开展灭鼠作业”。
第三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注:第三十三条内容的引用,和本项目采购的消杀服务毫无关联,条例方约定了“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即约定农药使用者应遵循何种制度,是对农药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该条条例与质疑人提出的“成交供应商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专项许可,无法开展本项目核心灭鼠作业,不满足法定履约条件”并无关联。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注:该条款的约定,仅是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什么部门核发,该条条例与质疑人提出的“成交供应商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专项许可,无法开展本项目核心灭鼠作业,不满足法定履约条件”并无关联。
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注:该条款的约定,旨在明确“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是对经营农药的经营者的规定,该条条例与质疑人提出的“成交供应商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专项许可,无法开展本项目核心灭鼠作业,不满足法定履约条件”并无关联。
质疑人认为《**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供应商需要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而****公司未取得经营农药许可证,故不符合项目要求。经审查,根据《**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本次《**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实为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而非采购农药的项目。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
质疑事项3答复: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次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循采购文件规定开展,对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逐一开展审查工作。在完成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并筛选出合格供应商后,评审小组按评审细则开展综合量化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公司综合得分位列第一,评审小组依法将其推荐为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关于质疑事项3,质疑人未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相关主张缺乏事实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权利告知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同泽工程****公司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