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LZZC2026-C3-020011-GXT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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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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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军鹰****公司

地址:****公司20号24栋2单元1-2

邮编:545001

联系人:龙阳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潘秋菊 联系电话:/

地址:****公司20号24栋2单元1-2

邮编:54500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标书代写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无消杀经营范围、无专职持证消杀人员,不具备项目履约专业能力,评审违规通过资格审查。

质疑事项2:**嘉柳物业提交业绩均为普通环卫保洁项目,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同类消杀业绩,评审专家违规予以满分业绩加分,评审打分严重失真,成交结果丧失公平性

质疑事项3:****消杀设备不满足强制配置标准,构成实质性负偏离,磋商小组未作无效处理,评审程序违法。

四、关于质疑事项的答复

我公司于2026年7月6日收到**军鹰****公司现场递交关于(**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的质疑函,现就质疑事项作出以下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经营范围是企业在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它反映了企业法定的主营及兼营项目,但并非是对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技术或服务能力的唯一或排他性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具备经营范围达到采购需求内容的资格。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表明经营范围既非法定资格,也非特定资格。

根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均已明确要求不得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供应商经营资格的依据,因此经营范围本身不能作为限制投标的门槛。

另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次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循采购文件规定开展,对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逐一开展审查工作。在完成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并筛选出合格供应商后,评审小组按评审细则开展综合量化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综合得分位列第一,评审小组依法将其推荐为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关于质疑事项1中的“****无专职持证消杀人员,不具备项目履约专业能力”,质疑人未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相关主张缺乏事实支撑,质疑事项1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质疑事项2答复: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次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循采购文件规定开展,对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逐一开展审查工作。在完成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并筛选出合格供应商后,评审小组按评审细则开展综合量化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综合得分位列第一,评审小组依法将其推荐为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关于质疑事项2中的“**嘉柳物业提交业绩均为普通环卫保洁项目,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同类消杀业绩,评审专家违规予以满分业绩加分”,质疑人未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相关主张缺乏事实支撑,质疑事项2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3答复: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次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循采购文件规定开展,对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逐一开展审查工作。在完成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并筛选出合格供应商后,评审小组按评审细则开展综合量化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综合得分位列第一,评审小组依法将其推荐为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关于质疑事项3中的“****消杀设备不满足强制配置标准,构成实质性负偏离,磋商小组未作无效处理”,质疑人未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相关主张缺乏事实支撑,质疑事项3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权利告知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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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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