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护栏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
| 澄清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2026-07-10 | |
| 天策致远****公司 | 公告子包数量- |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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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1、澄清事项: 明确货物到场后验收组织时限,约定逾期未验收视同验收合格 招标文件未约定货物送达后采购人组织称重验收的时限,存在无限拖延验收、无限延后回款风险。 申请新增条款: 无论分批送货或整体送货,货物全部单批次送达并完成现场签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须组织现场称重、规格核验验收;若采购人逾期未组织验收,且无正当书面延期理由,则视同该批次货物全部验收合格。 回复:1. 本项目为整体供货安装项目,整体核验验收规则符合财政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故意拖延验收、延迟付款情况。 2. 补充验收时限:货物到场签收且具备验收条件后,采购方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若无正当理由逾期,出具延期书面说明。 3. ****政府采购法定程序,验收判定权属采购方。不能直接推定逾期即验收合格,该条款不符合国资监管及质量管控要求,故不予采纳。 2、澄清事项:调整付款节点,设置阶梯式付款模式,增加质保金条款 招标文件无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约定,全部货款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供应商垫资压力巨大,同时无质保金约束质保服务。 申请将付款方式调整为阶梯付款,纳入合同正式条款: 1.合同签订生效且供应商提交履约相关资料后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30% 作为预付款; 2.单批次货物现场称重验收合格,项目全部安装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对应货款 67%; 3.项目整体质保期 1 年,自整体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完成全部维保服务后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剩余 3% 质保尾款。 回复:1. 本项目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款项须待项目验收、审计及财政审核完成后拨付,无预付资金政策依据。增设预付款、分批付款会加大国有资金管控风险,原约定验收后一次性付款不作调整。 2. 新增质保金条款:项目质保期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结算付款时扣留合同总价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维保工作全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金。 3. 项目采用整体验收模式,“整体称重核验一票否决”条款为质量管控核心要求,可防范质量隐患,不予修改。项目整体垫资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由投标人自行统筹资**排。 3、澄清事项:补充采购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逾期计息标准 招标文件仅约定供应商逾期交货违约金,未约定采购人逾期验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权责不对等。 申请新增甲方逾期付款违约条款: 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质保尾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供应商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随当期款项一并支付。 三、申请理由 1.本项目总预算 ****510 元,供货总量大、原材料、热镀锌加工、运输、人工安装成本高,无预付款、进度款将造成供应商大额长期垫资,极易影响供货资金周转、生产交付进度; 2.统一整体验收模式,一旦单批次产品重量、规格出现偏差,全部货物拒收,供应商损失巨大,分批验收可提前整改、降低双方履约风险; 3.明确验收时限、逾期视同合格,避免采购人无故拖延验收、恶意压款; 4.增设质保金可约束质保期内双方权责,保障采购人后期维保权益; 5.增加甲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平衡甲乙双方履约约束,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回复:1. 政府采购付款需经过财政审批和国库拨付流程,存在法定办理周期,不属于采购方故意拖欠。原招标文件侧重约束供方履约义务,不存在权责明显失衡问题。 2.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补充约定:项目验收完毕、结算资料完备并上报财政审核后,采购方及时办理付款。若采购方无故拖延付款,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 投标人主张的日万分之五罚息标准偏高,****政府采购惯例,会增加财政资金赔付风险,不予采用。 特此回复。 本次招标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招标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招标澄清文件为准,其他不变。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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