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大型医用设备(3.0T磁共振成像系统)集中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0-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96号1幢
被投诉人 1 :**壮****交易中心
地址:****市星湖路22号
被投诉人 2 :****人民医院等9家医院
地址:**市**区**路6号等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1****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一中****中标产品东软医疗NeuMR Universal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一、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需求”中“▲4.6单FOV下独立射频接收通道数:≥96”。属于虚假应标,应作负偏离处理。
投诉事项2:****一中****中标产品东软医疗NeuMR Universal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一、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需求”中“▲2.3最大单轴梯度场强度(工程值,XYZ轴同时到达,非矢量和,非有效值/非峰值,非performance值):≥60 mT/m”。属于虚假应标,应作负偏离处理。
投诉事项3:****一中****中标产品东软医疗NeuMR Universal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一、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需求”中“4.12.14乳腺专用线圈独立线圈单元数≥16单元”,应认定为负偏离。同时,根据招标文件“(二)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格式)中(2)投标声明书格式: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的要求,请求彻查整份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4回复不满。****一中标供应商****业绩分应当扣分。但尚未****交易中心针对投标人业绩是否为投标人本人所有的这方面内容的明确正面回复,****中心的回答中仅仅涉及了产品类型相同方面的内容,而尚未回答该业绩是否为投标人本人的有效业绩。另外,东软公司的****公司自认为自己对招标文件原文的理解,认为自己的材料是有效的,而并非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原文要求提供的业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三)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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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