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公司 2026 年人力**服务(第二批)采购项目第 4、5、8、9 标段(重新采购第1次)(项目名称)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4标段-****公司人力**服务
成交候选人:**泓润****公司 响应报价:****1857.2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 响应报价:****0628.48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省****公司 响应报价:****6609.20元。
第5标段-****公司人力**服务
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报价:****5644.93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省****公司 响应报价:****5644.93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省****公司 响应报价:****1412.93元。
第8标段-信科/****公司****公司人力**服务
成交候选人:**省****公司 响应报价:****876.35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报价:****684.35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报价:****684.35元。
第9标段-****公司人力**服务
成交候选人:**起点****公司 响应报价:****7128.04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报价:****7926.04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 响应报价:****8279.44元。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 购 人:****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0731-****7151
地 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异议受理机构:****
电 话:0731-****7152
地 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监 督 机 构:****纪委**省监委驻****纪检监察组
电 话:0731-****7123
地 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