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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贵公司于2026年7月06****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已于7月08日收悉,现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经核查,贵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因此,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回复不满意,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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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6日
附件信息:
中标结果质疑答复函(****医疗设备采购).pdf (638.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