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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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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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工作中心《综合实践手册》印刷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 1 :****工作中心

地址:**市**南路117号

被投诉人 2 :****中心

地址:**市陈文村北路7****机关第三办公区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共7项:
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为“供应商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所需资质与销售印刷品所需资质条件混淆了,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是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印刷成册的《综合实践手册》,其采购本质是获得成品货物,而非购买服务。这类手册,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应归属于货物类(A)。而货物类的采购项目,价格分设置为10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 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等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同类印刷项目”作为评分项,且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以来承接有同类印刷项目,每有1项得2分,满分8分”,4个案例形成了事实的资格条件,变相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的规定;业绩分8分,业绩分值设置过高,变相排斥无足够业绩积累的中小微企业和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4.本次采购的《综合实践手册》,作为内部资料的其他印刷品,不属于出版物,但在同类印刷项目业绩评审中要求提供“出版社的付印单复印件”才能得分,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5.在采购文件中,将投标人三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且将投标人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不是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也不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投标人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分项,变相设置了成立年限,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是以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采购需求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并不是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也不是首购订购、设计等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采购项目,将“服务方案、供应商生产设备、企业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配备方案”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在采购文件中,将“服务方案、供应商生产设备、企业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配备方案”列入评分项,评审标准却以“合理、规范、完整的、基本满足、可行性差、科学合理、有一定可行性、可行性强、可行性较强、具体详实、切实可行、仅满足、优于、满足、良好”等需要主观判断的词汇和分值,没有细化与量化,且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指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6不成立。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4、7成立,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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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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