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 |
| 0元 人民币 |
| 2,090,714.88元 人民币 |
| ZHPG_FJPDFL_SGW4[FJ] |
| ****检察院东津检察室12309****中心****中心改造项目(第二次)第1次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检察院东津检察室12309****中心****中心改造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1)项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中的不平衡报价扣分条款。 二、取消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 C《清标报告》中 C2.3 已报价工程量清单偏差分析内容。 三、本项目采用24清单,因系统格式无法修改,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与本次澄清中上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中上传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为准。 四、原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3项响应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标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顺序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顺序一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暂列金额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 4)专业工程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 5)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并计入综合单价; 6)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 7)计税方法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未填报的项目不超过三项,或不超过三项未填报的项目的费用合计(按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费用合计计算)不超过其投标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如有)的±1% 现更正为: 1)暂列金额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 2)专业工程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 3)材料暂估价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单价并计入综合单价; 4)安全生产措施费(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费率符合现行规定; 5)增值税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 五、招标文件其余条款不变。 本次答疑澄清通知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