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市局机关物业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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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机关物业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澄清公告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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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局机关物业及食堂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07-08

二、澄清信息: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或“餐饮服务管理”。该条款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回复:1.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或‘餐饮服务管理’”,审查的是行政许可资质,而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贵司引用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主张不得限制经营范围,但该文件约束对象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而非法定行政许可资质,文件明确区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与“行政许可资质”,规定招标项目如需特定行政许可,可依法审查对应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替代许可审查。本项目审查对象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并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完全符合727号文规范要求,不存在违规以经营范围设限情形。

2.关于“项目需求与资质要求不匹配”、“该资格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必然关系”。本采购项目食堂服务,采购范围包含****一院、二院机关食堂完整餐饮服务,服务内容涵盖早、中、晚餐热食加工、现场制售、公务包厢供餐、大型活动应急盒饭制作配送等全链条餐饮经营活动,属于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范畴。招标文件第四章明确约定食堂全套食品加工、餐食制作、食品安全管控、食材加工、留样消杀等履约义务,中标单位系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具备餐饮经营法定准入能力,该资质是履行合同的硬性前置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高度匹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无关、不合理资格门槛。

3.关于“委托具备热食制售资质的专业团队制作餐食”。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五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承包方必须对食堂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因此,要求承包方具备相应许可,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法定主体责任、保障机关人员饮食安全的必要合规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其具备基本履约能力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的合理门槛,不属于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

4.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热食类食品制售”、“餐饮服务管理”两类许可任选其一:“热食类食品制售”针对现场制作热食,“餐饮服务管理”针对食堂整体运营管理,两项许可项目均与食堂实际运营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中“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要求。且该条款同时接纳两类主流服务商,未限定单一许可范围,不存在人为缩小竞争范围、定向排斥食堂托管企业的情形,结合采购人前期开展的充分市场调研结果,当前市场内同时具备前述许可资质的市场主体存量充足,不存在合规潜在供应商被不合理排除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企业实力评审项设置不合理加分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政府部门颁发物业类荣誉,排除行业正规奖项。

回复:1.本项****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类荣誉纳入加分范围,并未限定单一行业、单一企业、单一区域奖项;行业协会属于特定行业社会组织,其颁发奖项属于法规明确禁止作为加分的“特定行业奖项”,招标文件不予采信完全契合条例法定禁止情形,不存在违法设置歧视性、排他评审条件的情形。

2.行业协会奖项无统一评比审批监管,部分评比存在收费参评、门槛宽松问题,公信力不足;****政府部门开展物业评优受《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严格管控,评选标准统一、监管规范,能****机关类物业的合规履约、安全管理能力,匹配本**涉密院落高标准管控需求。街道、社区奖项层级低,仅代表单点小区短期服务,****机关项目综合服务实力,不纳入评审依据具备合理性。

3.****政府高度保密部门,负责执法办案等重要职责,****机关物业食堂一体化打包服务,业态复合、专业门类多,涉及涉密办案区域、24小时安保消防、食堂食品安全、群体信访应急处置等特殊管控要求,在购买物业及食堂服务时,****公司的信誉资质、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履约能力、劳务纠纷处理、维护稳定等方面提出更**求,才能保证物****机关单位的现实需求,********政府部门,针对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类荣誉奖项”给予加分,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且与合同履约密切相关,且该计分项并未限制具体荣誉奖项或颁发部门,不属于以特定行业、特定单位颁发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业协会属于特定行业社会组织,本项目不将其颁发的奖项纳入评分因素,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强制政府部门A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加分,与项目履约无关

答复内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保障部门为增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意识,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进行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遵守工时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A级企业守法合规未被查处,B级企业有轻微违法但已改正,C级企业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如使用童工、引发群体性事件、被查处三次以上等。****机关物业食堂一体化打包服务,针对拟投入物业及食堂服务重点岗位人员不少于38人,物业非重点岗位人员以满足服务岗位要求为准,食堂非重点岗位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2人,且针对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违法用工情况、劳动纠纷产生均有严格的要求,因此,针对投标人具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A 级证书进行加分,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且与合同履约密切相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上评分因素的设定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该项评分设置仅作为商务评审择优条件,未设置为资格门槛,条款与项目履职需求高度匹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贵司质疑理由不成立,不予调整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标准。

质疑事项4:服务团队人员资质要求过高、限定发证单位,脱离项目实际。工程主管双重资质要求超标,特种设备A证无必要

答复内容:(一)关于 “特种设备 A 证无必要,物业仅委托维保单位无需主管持 A 证”

项目法定主体责任决定工程主管须具备特种设备管理能力。本项目服务范围包含****机关一院、二院、城南路189号院落,合计 19 台电梯、高低压配电、压力容器等多类特种设备,采购人****机关院落,物业为特种设备法定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2 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全部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以委托外部维保单位为由免除自身日常巡检、隐患排查、维保监督、应急处置、监管对接、台账管理法定职责。外部电梯维保单位仅负责定期维保实操,日常安全管控、隐患核查、困人应急组织、监管部门迎检、年度检验统筹均由我方物业工程主管承担,是机关院落特种设备安全第一管理责任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是法定管理类准入证书,匹配工程主管岗位职责,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为国家准入类管理资质,持证人员系统掌握电梯、配电等特种设备法规、巡检标准、隐患判定、应急救援、台账归档全流程管理能力,专门对应物业设备主管统筹管理职责;而电梯维修 T 证仅为实操维修证,仅负责零部件拆解维修,无法满足本项目全域特种设备综合管理需求。本项目工程主管统筹院落电梯、配电、消防、给排水全部特种设备,持有A证代表投标人能配齐具备合规特种设备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机关大院电梯被困、设备漏电、特种设备违规被处罚等重**全风险,****机关**全等级管理实际需求。

3.以上条款设置形式为加分项,非强制性资格门槛,并未排斥无A 证企业,符合政府采购择优导向,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二)关于 “限定人社三级电工证、抬高门槛,排斥持应急电工证企业”

两类电工证书定位不同,不存在冲突,加分设置具备合理性。应急管理部门高低压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上岗实操准入证,法定从事带电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人社部门(第三方机构核发)三级及以上电工职业技能等级证属于技能水平评价证书,代表电工系统理论、复杂电路、机电设备综合处置能力,二者功能完全区分,不存在互相替代关系。 本项目工程主管不只是一线电工,而是机关院落配电、电梯、中央空调、食堂机电、消防弱电等全域机电总负责人,需统筹复杂设备改造、故障综合研判、年度维保方案制定、人员管理,仅持有基础应急操作证仅能完成简单带电操作,无法证明综合机电管理能力,设置三级及以上电工证作为择优加分项,用于筛选管理能力更强的服务团队,贴合项目管理岗定位。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相关,特种设备、机电管理相关资质可作为择优评审指标。

综上,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压、低压特种作业操作证”是招标文件第四章“人员配置”中关于重点岗位工程主管的基本岗位要求,而具有“****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A证”以及“人社部门颁发的三级及以上电工职业资格证”仅作为商务评审择优条件,未设置为资格门槛,条款与项目履职需求高度匹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贵司质疑理由不成立,不予调整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标准。

质疑事项5:保安主管限定人社三级保安员证,违背安保行业法定要求

答复:1.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版)》:①**部门核发保安员证:基础上岗准入证,仅证明从业人员具备门岗、巡逻等基础一线执勤资格,无管理能力考核内容,是所有安保一线人员法定上岗必备证件,但仅适用于普通保安岗;②人社部门核发三级或以上保安员职业技能等级证:管理能力水平证书,侧重安保队伍统筹、突发事件处置、信访维稳、群体性事件疏导、重点涉密区域管控、大型活动安保方案编制等管理能力考核,专门适配保安主管管理岗位要求。本项目服务对象为****三处办公院落,涵盖出入境接待大厅、办案区域、涉密办公区、9 处 24 小时值守岗,存在群众上访、突发警情、重大会务安保等高风险场景,保安主管并非普通执勤保安,需统筹多院落安保队伍、处置复杂涉稳事件、制定全套安防应急预案,仅持有**基础保安员证无法佐证综合管理、应急指挥能力,设置三级保安员证作为择优加分具备现实必要性。

2.**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是一线人员硬性上岗要求,项目未取消该法定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人员配置中有载明),仅额外增设管理岗能力加分,不违背安保行业通用规则。

3.本项目三处院落共多处24小时双人值守消防控制室,消控室值守人员、保安主管均需统筹全院消防巡查、火灾应急处置、消防台账管理、年度消防演练组织;依据《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及以上证书持证人员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故障处置、大型场所消防应急指挥能力,匹配**院落多楼栋、大量消防设施、涉密重点区域消防安全管控需求,作为加分项用于筛选消防综合管理能力更强的服务团队,与项目安全履约需求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相关,管理类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择优评审指标匹配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招标文件将人社部门认定机构核发三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技能等级证、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设置为商务加分项(合计仅2分),未作为投标资格否决条件,条款匹配**多院落高等级安保管理实际履约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贵司质疑理由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评分标准不予调整。

质疑事项6:厨师长要求二级烹调师标准过高,常规食堂四级即可满足需求。

答复:1.****机关两个院落的大型食堂,就餐人数日均千人,厨师长并非普通后厨操作工,承担餐食研发、营养配餐、食品安全全流程管控、食堂人员培训、大型警保/接待供餐统筹、成本管控等综合管理工作。依据《中式烹调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仅掌握基础菜品制作实操;二级(技师)考核包含食堂标准化运营、膳食搭配、食品安全管控、团队管理、方案编制等管理类核心能力,完全匹配厨师长管理岗履职要求,并非单纯烹饪操作门槛。

2.该评审因素****机关食堂综合管理、食品安全管控核心履约需求,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强相关,不符合“条件与项目不相适应、排斥投标人”的违法认定要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相关,管理岗专业技能等级可作为择优评审指标。

3.《中式烹调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 版)》:二级(技师)侧重食堂运营管理、膳食设计、安全管控能力,四级仅为基础实操技能,二者岗位职责适配度存在明确区分。

综上,以上条款设置仅作为择优项,未作为投标资格否决条件,条款匹配**多院落高等级安保管理实际履约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贵司质疑理由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评分标准不予调整。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次招标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招标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招标澄清文件为准,其他不变。敬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地 址:**市**区**西路138号

联系人:苏冰宇

电 话:0731-****7725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广场A座1917室

联系人:刘逵

邮 编:410000

电 话:0731-****5198

传 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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