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市工人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6-G3-990237-LZSZ)质疑答复函(三)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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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展鹏

授权代表人:王健

地 址:**省**市**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405、307、203室、9楼展馆

我中心于2026年7月10日收到质疑人邮寄的质疑函,****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缺少核心管理人员自有在职、从业资质核验评审机制。质疑人认为当前评审规则未要求社保缴纳证明、佐证材料,无法核验领班、各级管理人员是否为投标人自有员工,人员资质要求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分标1中标人********公司)仅参保65人,分标2中标人****和****公司****公司)仅参保8人,自有人员严重不足;请求核查被质疑人近6个月管理人员社保缴纳凭证、管理人员得分及证明材料;质疑人以招标文件、被质疑人参保人数作为事实依据、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二)质疑事项2:****一中标候选人报价高,技术分大幅领先,但其为小微企业,综合履约实力薄弱,并不足以支撑其获得高分,对打分依据存在质疑,采购性价比失衡,****政府采购性价比原则,请求重新复核评分。质疑人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作为法律依据。

(三)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未设置人员储备、交接履约能力评审标准,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质疑人认为本项目最低人员配置分标1为205人,分标2为192人,被质疑的两家企业自有在岗人员与项目需求差距巨大,招标文件及评审环节未设置短期人员招录、现场无缝交接等能力审查标准,无法核实人员保障能力,****医院诊疗安全;招标文件不完善,请求废标。质疑人以招标文件、中标人参保人数作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四)质疑事项4:3909万元大额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条款缺乏合规依据与行业规范不符。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缺少人员储备、流动资金、公司财务状况、企业综合实力、项目匹配规模等关键准入评审要求,部分条款不符合医疗物业行****政府采购标准化要求,招标文件不完善,请求废标;质疑人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关于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五)质疑事项5:****公司年度总营收、流动资金量化评审门槛,无法防范企业垫资断裂、履约停滞风险。质疑人认为本项目总预算3909万元,服务周期3年,结算账期3至6个月,服务商需前期垫付开支,公司年度总营收至少在中标总合同金额2倍才能维持项目前期正常运营;而招标文件未设置年度总营收、流动资金等准入标准,招标文件不完善,请求废标;质疑人以招标文件作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请求:

1.书面提供本招标文件全部条款对应的政策法规和合规依据,并对不合规条款全面复核、修正;

2.调取本次项目全体评审专家原始打分表,****一中标候选人技术方案高分对应的独有加分项、佐证材料,核查全体专家打分尺度是否统一、客观公正;

3.重新核查分标1、分标2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近6个月领班和管理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以及管理人员响应证明材料是否合法合规。

4.本项目作无效标处理,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正,修正后重新开展招标工作。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3-5

1.评审规则的设置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本项目为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未将核心管理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作为采购需求实质性要求以及综合评分的佐证材料。且质疑人列出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其要求核查本项目分标一、分标二中标人近6个月领班和管理人员社保缴纳凭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质疑人查询到分标1****公司参保人数为65人,分标2****公司参保人数为8人。经我中心在**壮****管理局官网中查询,该网站中关于“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报相关信息”的文章,其中对于“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是否要保持一致”的问题,**壮****管理局已明确答复“参保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从业人员概念不同,不一定一致”。故质疑人以参保人数推断中标人自有人员不足缺乏事实依据。

3.我中心查阅质疑人投标文件,质疑人在商务技术文件的“投标函”中已明确承诺“1.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2.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并在“投标函”中签字和加盖CA电子签章,****委员会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其内容与质疑事项1缺乏评审机制的表述互相矛盾。标书代写

4.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3-5均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本项目于2026年6月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6年7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质疑人于2026年6月2日获取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为2026年6月10日前。而质疑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没有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正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因此质疑人于2026年7月10日递交针对采购文件质疑函的时间已超过法定质疑期,故我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3、4、5涉及采购文件的质疑内容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二)针对质疑事项2

1.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已明确小微企业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本项目分标一、分标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委员会成员审查,满足享受价格评审优惠的条件。质疑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不属于中小企业,依法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因此同等报价情况下,分标一、分标二中标人价格分高于质疑人。标书代写

本项目评审因素除了价格,还有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人员配置方案、信誉、业绩、服务方案等。****委员会成员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以公开招标文件、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打分。质疑人以投标报价高低评判价格得分,未考虑小微企业评审价格优惠的扶持政策,对评审规则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标书代写

2.经查看投标文件,****公司****公司两家企业均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完全响应服务内容要求。****公司已在资格性文件的“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承诺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中再次承诺其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人“投标报价显著高于其他投标人,但技术方案得分大幅度领先”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根据以上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2不成立,质疑事项1、3-5已超出法定质疑期,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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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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