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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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品目1:****教学设备采购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高新区**街道**路58****广场1-5栋(3)9层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附件设置承诺函,要求供应商放弃质疑投诉权利
事实依据:供应商承诺完全认可招标文件,不再提出质疑、异议。
法律依据:财政部 94 号令,质疑、投诉是供应商法定救济权利,任何文件不得预先剥夺。
质疑事项2:以未缴代理费视为放弃中标,对抗中标通知书法定效力
事实依据: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未缴代理费,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即生效,不得以服务费作为中标生效前置条件。
质疑事项3:强制将代理服务费计入所有投标人报价
事实依据:投标报价包含代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代理服务费仅中标人缴纳,未中标企业无此成本,强制计入抬高全部投标价,浪费财政资金。
质疑事项4:采购文件无配套施工图纸,采购需求残缺
事实依据:第四节图纸附件标注(如有可上传),无任何图纸资料。
法律依据:财库〔2021〕22 号,货物 + 安装项目应提供现场图纸作为报价依据。
质疑事项5: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空白,未区分技术实质性条款
事实依据:第二章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无任何列明技术实质性参数。
法律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必须清晰列明全部实质性响应条款。
质疑事项6:类似业绩定义模糊,无明确项目范畴界定
事实依据:2023 年至今类似业绩,每 1 个 2.5 分,满分 5 分,未界定 “类似” 品类、金额、场景。
法律依据:87 号令,评审因素定义清晰、可统一判定;模糊业绩标准造成评审尺度不一。
质疑事项7:质保加分与售后服务方案重复评审、重复计分
事实依据:售后服务方案主观分 3 分;额外设置质保**加分 5 分。两项均围绕质保服务打分。
法律依据:87 号令,评审因素不得重复设置,同一履约事项不得多次计分。
质疑事项8:主观评分无细化量化指标,专家裁量权过大
事实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三项主观分,仅分档次定性描述,无分项量化打分标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必须细化、量化、可衡量。
质疑事项9:废标条款规定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直接作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直接废标。
法律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四十三条,招标文件合规、剩余供应商仍能充分竞争可改为竞争性谈判,不得一律废标。
质疑事项10:****委员会自行确定,无随机抽取法定程序
事实依据:同品牌多家供应商得分相同,****委员会确定中标推荐人。
法律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得分相同报价低优先;报价相同应随机抽取,不得专家自由裁量。
质疑事项1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排斥小微联合竞争路径
事实依据:本品□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财库〔2020〕46 号,鼓励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无正当理由禁止联合体构成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12:禁止分包,未落实大中型项目中小企业分包政策
事实依据:本品目□是√否允许分包。项目总预算超 109 万元。
法律依据:财库〔2020〕46 号第八条,200 万以上货物项目须预留分包份额或允许小微企业分包;一刀切禁止分包违法。
质疑事项13:无期限免费培训,商务要求模糊无限度
事实依据:采购人操作不熟练,供应商需持续上门免费培训,无次数、年限限制。
法律依据:财库〔2021〕22 号,采购需求清晰、边界明确,不得设置无限制无偿服务。
质疑事项14: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全部易耗件,超出法定质保范围
事实依据:验收合格起,质保期免费提供同等易耗件、备品备件。
法律依据:质保仅针对产品自身质量缺陷,正常损耗易耗件不属于供方无偿责任。
质疑事项15:售后响应标准远超本地行业常规,设置隐形门槛
事实依据:故障 10 分钟线上响应、2 小时抵达现场、4 小时彻底解决。
法律依据:采购需求需与本地交通、服务条件匹配,过高服务要求限制本地小微企业服务商。
质疑事项16:验收专家费用转嫁给中标供应商,增设法定外义务
事实依据:采购人可聘请第三方验收专家,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组织验收是采购人法定职责,验收费用财政预算列支,不得转嫁给成交企业。
质疑事项17:付款方式 70% 尾款全部验收后支付,长期占用供应商资金
事实依据:到货安装付 30%,整体验收合格支付剩余 70%,无阶段付款、无预付款。
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采购应设置合理预付款、阶段付款,不得全额压尾款。
质疑事项18:交货期 30 日历日脱离生产运输实际,不合理压缩履约周期
事实依据:合同签订 30 日内全部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法律依据:财库〔2021〕22 号,采购需求应当合理适度,不得设置脱离行业常规的苛刻工期。
质疑事项19:异常低价以固定 45% 限价比例判定,违反 87 号令法定判定规则
事实依据:报价<最高限价 45% 直接启动低价审查,无法提供材料作无效标。
法律依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六十条,异常低价为相对对比判定(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而非固定绝对比例。
质疑事项20:本国产品与小微企业优惠直接叠加,未区分项目竞争情形
事实依据:同时满足小微企业、本国产品,两项扣除直接叠加计算(报价 ×(1-10%-20%))。
法律依据:财政部官方答复 + 国办发〔2025〕34 号:项目仅本国产品、无进口竞品时,本国 20% 扣除不适用,文件未区分场景直接叠加。
质疑事项21:联合体价格扣除比例超出法定上限,政策适用违法
事实依据:大中型企业 + 小微企业联合体,小微企业占比超 30% 给予 4% 价格扣除。
法律依据: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法定区间 2%-3%,4% 超出财政部规定上限。
质疑事项22:资格强制要求年度审计报告,变相歧视新设立小微企业
事实依据:资格强制要求年度审计报告,变相歧视新设立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禁止将审计报告设唯一强制门槛,新成立企业无年报无法提供,构成规模歧视。
请求:1.依法认定本项目品 1 采购文件存在2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设置歧视性 / 不合理条款情形,全部予以删除、修正; 2.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采购文件修正完成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供应商充足编制投标文件; 3.采购人、代理机构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逐条答复全部质疑事项,列明修改方案及合规依据;逾期未答复或答复不合法,质疑人****财政局提起政府采购投诉。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附件设置承诺函,要求供应商放弃质疑投诉权利 回复质疑事项1:本条款设立初衷,旨在倡导各供应商认真研读采购文件,在投标前充分研究需求、技术要求,审慎参与投标,倡导诚信参与采购活动、避免无依据、重复性恶意质疑,并非剥夺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你公司如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仍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提出质疑。且该条款为格式文本中的非实质性要求,不影响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的行使,未对权利行使构成实质障碍。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以未缴代理费视为放弃中标,对抗中标通知书法定效力 回复质疑事项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具备法律效力,未禁止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配套履约手续办理时限、违约责任,条款仅为约束中标人履约流程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冲突上位法;本项目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代理服务费,核心目的系约束中标(成交)主体履约时效,督促其在法定三十日签约期限内及****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备案工作,避免因中标(成交)供应商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项目停滞,保障采购工作整体进度有序推进。该约定仅规范缴费时限,并未将服务费缴纳作为中标(成交)通知书生效的前置条件,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强制将代理服务费计入所有投标人报价 回复质疑事项3: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并在报价要求中载明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服务费,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故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采购文件无配套施工图纸,采购需求残缺 回复质疑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本项目为教学设备采购,主要包含货物供货及配套安装,不涉及建设工程类项目的施工图纸要求。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已对各产品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安装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供应商可据此进行报价。且采购文件已明确“本项目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有踏勘需求的投标供应商可自行到现场踏勘”。供应商可通过自行踏勘了解安装现场条件。故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空白,未区分技术实质性条款 回复质疑事项5:本项目所有设备技术参数均纳入综合评分细则作为量化评审要素,不设强制性技术实质性否决条款,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全部设备技术参数均纳入技术分项计分,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分环节逐项核对技术参数响应程度并打分,未设置一刀切技术废标条款,不存在未区分技术实质性条款。故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类似业绩定义模糊,无明确项目范畴界定 回复质疑事项6:“类似业绩”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同类型的货物供货业绩。本品目采购内容为教学设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依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对是否为“类似”业绩进行统一、客观地认定。评审因素在客观分中设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判定。故质疑事项6不成立。 质疑事项7:质保加分与售后服务方案重复评审、重复计分 回复质疑事项7:质保期加分项仅针对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服务时长进行量化评判,核心衡量质保期限长短;售后服务方案评分则围绕售后团队配置、故障处置流程、运维保障、培训体系、应急预案等综合服务质量维度开展综合评价。两项评审要素评价对象、评判维度完全独立,不存在重复设置评审因素、重复计分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相关规定。故质疑事项7不成立。 质疑事项8:主观评分无细化量化指标,专家裁量权过大 回复质疑事项8:评分表中各主观分项已进行五个档次区分,每个档次对应明确的分值,且在评分表备注中对“方案表述全面、内容完善、针对性强”作出了详细的评价标准说明,已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委员会统一评审尺度。故质疑事项8不成立。 质疑事项9:废标条款规定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直接作废标处理 回复质疑事项9: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文件中“符合专业条件的或对采购文件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作废标处理的规定,符合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法定情形。故质疑事项9不成立。 质疑事项10:****委员会自行确定,无随机抽取法定程序 回复质疑事项10: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法规仅规定报价相同优先,未强制要求随机抽取,评委综合履约能力择优属于合法评审权限,本项目已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得分相同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方式。故质疑事项10不成立。 质疑事项1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排斥小微联合竞争路径 回复质疑事项1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政府采购活动,但该规定并非强制要求采购项目必须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属于采购人的合理权限范围。故质疑事项11不成立。 质疑事项12:禁止分包,未落实大中型项目中小企业分包政策 回复质疑事项12:采购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合同的中小企业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该条款为可选管理措施,并非强制性要求采购人必须开放分包。同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所有采购项目一律允许分包,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质量管控、履约责任划分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分包约束条件。故质疑事项12不成立。 质疑事项13:无期限免费培训,商务要求模糊无限度 回复质疑事项13:本项目培训针对的是设备标准操作相关内容,并非无边界、无期限、不限内容的持续性培训;培训内容仅围绕本项目供货设备基础操作,不含深度二次开发、高级定制化运维等超出设备基础使用范畴的服务。同时培训义务依附于本项目设备质保服务范畴,不构成长期无限义务。故质疑事项13不成立。 质疑事项14: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全部易耗件,超出法定质保范围 回复质疑事项14:为保证本品目涉及的产品能稳定地运行,将易耗件及备品备件纳入质保范围,是确保“各设备稳定无故障运行”的现实需要,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之内”,供应商是在将相关成本计入报价后参与竞争,并非承担无偿义务。供应商在报价时已充分考量该成本,属于对价有偿关系,故该要求明确列入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开透明、一视**。故质疑事项14不成立。 质疑事项15:售后响应标准远超本地行业常规,设置隐形门槛 回复质疑事项15:本项目****学校不间断教学的实际刚需,未设置本地驻场、网点等排他性投标门槛,各类大、小微供应商均可通过多种运维方案满足服务要求,如通过区域服务商、外派技术人员、远程运维等多种方式等,不存在远超行业常规、设置隐形门槛限制竞争的情形。故质疑事项15不成立。 质疑事项16:验收专家费用转嫁给中标供应商,增设法定外义务 回复质疑事项16: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报价模式,采购文件已提前明示投标报价包含验收相关全部配套成本(含第三方验收专家费用),所有供应商报价测算标准完全一致,不存在中标后额外单独收费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仅明确采购人组织验收的主体责任,未禁止将项目交付配套验收成本纳入统一包干报价,主体责任仍由采购人承担,不属于转嫁财政费用。故质疑事项16不成立。 质疑事项17:付款方式70%尾款全部验收后支付,长期占用供应商资金 回复质疑事项17:本项目为标准化教学设备采购,供货周期短、前置垫资压力较小。现行法规仅限定验收后最长付款期限,未强制所有货物项目必须设置预付款、多级进度款;预付款属于政策倡导优化措施而非法定强制要求。本项目统一付款规则面向全部投标人,尾款设置用于整体质量管控,验收后支付时限合规,不存在不合理占用资金情形。故质疑事项17不成立。 质疑事项18:交货期30日历日脱离生产运输实际,不合理压缩履约周期 回复质疑事项18:本项目为标准化量产教学器材,30日历日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属于行业常规履约周期,符合学校教学使用客观需求,未脱离生产运输实际,不存在不合理压缩工期情形。故质疑事项18不成立。 质疑事项19:异常低价以固定45%限价比例判定,违反87号令法定判定规则 回复质疑事项19:财政部2026年《****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明确,采购人可设置“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作为强制启动审查情形,此规定属于财政部统一推行新规,文件完全符合最新政策,贵司沿用旧版87号令片面理解,未执行2026年新规。故质疑事项19不成立。 质疑事项20:本国产品与小微企业优惠直接叠加,未区分项目竞争情形 回复质疑事项20:依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采购文件载明了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政策适用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情形,该表述符合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 对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优惠和本国产品优惠的,采购文件明确“将两项政策规定的评审优惠比例叠加(即加总)后进行价格扣除”,该计算方式符合政策精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质疑事项20不成立。 质疑事项21:联合体价格扣除比例超出法定上限,政策适用违法 回复质疑事项2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依据《财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第二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30%以上的,评审优惠幅度调整为4%—6%;文件明确自通知实施后新发布采购公告的货物、服务项目适用新标准。故质疑事项21不成立。 质疑事项22:资格强制要求年度审计报告,变相歧视新设立小微企业 回复质疑事项22:采购文件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完整的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2026年1****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前述条款中“财务审计报告”与“资信证明”为或然关系,供应商可任选其一提供。新成立企****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满足该项资格要求,并不构成对新设立企业的歧视或排斥。质疑人主张的“审计报告设唯一强制门槛”与采购文件实际内容不符。故质疑事项22不成立。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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