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区百福临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吴介仁 电话: 136※※※※1588
我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13时07分收到质疑人关于“****骨灰存放架采购安装项目(重2)(****)”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该项目于2026年03月18日首次发布公告,期间招多次质疑及投诉,招标文件经多次更正直至暂停。后于2026年04月23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又因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在发布中标结果后于2026年06月8日被投诉终止。项目在2026年6月12日再一次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还是存在违法问题,再被质疑后进行更正,最终于2026年7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种种迹象表明,本项目整****民政局本项目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利用职能在招标文件的设置上布置门槛,然后在评审过程中操纵评审,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结果。
该项目多次被质疑投诉,人为操作痕迹明显。
二、质疑答复
第一:项目程序的反复调整,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回应质疑投诉、主动纠正瑕疵的体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作出答复;第十四条规定,对评审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委员会协助答复。本项目历次招标文件更正,均系针对此前质疑、投诉事项作出的法定回应,更正内容经原公告媒体公开公示,程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
第二:将「多次被质疑投诉」直接等同于「违法操作」,在逻辑上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经多次合法性审查与更正,未发现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形。
第三: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产品性能、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类似业绩等要素逐项独立评审后得出分值,评审过程有据可依、于法有据。评标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执行评标纪律,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标书代写
第四:质疑方所称「人为操作痕迹明显」系主观推断,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
第五:「非生产厂家中标、生产厂家未中标」****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法律、法规从未禁止非生产厂家参与货物类项目投标,亦未将「是否生产厂家」作为中标排序的决定性因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作为投标资格限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财政部明确答****政府采购政策问答、****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29号),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政府采购活动。骨灰存放架属一般殡葬专用设备,非国家限制或特许经营项目,质疑方以经营范围推断中标人「不具备生产能力」,缺乏法律依据。
第六:**县项目事件不构成本项目的法定禁止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的,须由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并公告。质疑方所称「**县项目放弃中标」系另一采购项目的独立事件,且未经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否定其参与本项目资格的法定依据。
第七: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中小企业身份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而非由质疑方自行判定。
综上所述:本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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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
附件信息:
**益仁质疑答复.pdf (158.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