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发展专项等资金项目(项目编号 GGZC2026-G1-210082-ZDJS)的质疑答复函(分标7)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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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广****公司

地址:**市**区昆仑大道5****商贸港酒店用品批发市场第31栋第一、二层第10号

邮政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付斌辉

我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质疑供应商对2026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发展专项等资金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食堂设备-分标7)提出质疑,经对质疑事项、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全面核查,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广****公司质疑函》。

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中标公司所填写的75 英寸液晶显示器制造商为**市****公司,查询到该制造商无 0903 类(液晶显示器)CCC 强制性认证证明、无节能产品认证证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取消中标资格。”

质疑答复1: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75 英寸液晶显示器的型号为RD75,制造商为**市****公司。经****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方查询,该型号产品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2********74179,认证覆盖型号包含 RD75,产品完全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定要求。(证明材料见附件1)

经向中标供应商****核实,其所投产品实质为液晶一体机,该产品集显示、触控、运算为一体,并非独立外置、单独采购的“液晶显示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060401 液晶显示器”,是指作为独立外设采购、单独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产品;而一体机产品的显示模组为整机内置部件,并非独立采购的A****060401 液晶显示器”品类,不适用独立显示器的强制节能认证要求.因此,液晶一体机不属于强制节能产品,无须具备节能认证。

综上,中标产品具备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不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适用范畴,符合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故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公司为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表格式要求填写,规格一列并无具体响应填写,应按废标处理,取消中标资格”

质疑答复2: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偏离表》和《设备性能配置清单》中,针对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的型号作出了明确响应,全部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开标一览表”中规格型号栏中未填写型号,属于填写瑕疵,不影响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也未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并且,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列举投标无效情形,其中并未将“开标一览表规格型号栏未填写型号”作为无效投标条款。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仅可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澄清,不得仅因形式细微瑕疵直接认定投标无效;且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及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投标无效情形,以此认定投标无效缺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该情形仅属于投标文件细微形式偏差,不影响投标有效性。因此,故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公司所填写砧板消毒柜型号:CH-YTD-800B,生产厂家为******公司,该产品型号厂家无卫生安全评价,无备案记录,产品不符合上市销售的要求,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必须持证生产、上市前完成备案,案涉产品无证无备案,不具备合法上市销售条件,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卫生管理规定,属于违法产品,投标应判定无效”

质疑答复3: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砧板消毒柜的型号为CH-YTD-800B,制造商为**市昌****公司。经**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该制造商已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粤卫消证字〔2019〕-12-第0023号,有效期至 2027年11月1日,具备合法的消毒产品生产资质(证明材料见附件2)。质疑方所称“该制造商没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该质疑与事实不符。并且,经向中标供应商****核实,该制造商已严格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 CH-YTD-800B 型号消毒柜完成卫生安全评价,产品检验结论合格,完全符合上市销售的法定条件,不属于违法产品。

此外,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非市场准入前置审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 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消毒柜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其卫生安全评价备案是典型的事后告知性备案,核心作用是供监管部门事中事后备查,而非产品合法上市的前置审批条件。未完成平台公示备案,不影响产品本身的合法性,更不构成投标无效的事由。质疑方将“备案”等同于“上市许可”,混淆了行政许可与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中标产品消毒柜产品生产资质合法,具备卫生安全评价,满足法定上市销售资格;备案不属于上市销售的法定前置条件。故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7月31日


附件信息:


附件2.pdf (344.6 KB)


附件1.pdf (344.7 KB)


广****公司质疑函.pdf (3.9 M)

附件(3)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31
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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