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质疑人:****
地 址:**市**区**市**区北城大道2020号
被质疑人:******公司
地 址:**市两江新区**大道中段67号信达国际A座402
质疑人:****公司
地 址:**市**区童家桥街道烈士墓五灵观100号(3527)第152号
提出: 2026年7月21日
答复: 2026年7月24日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对多台设备提出了预装数字内容的要求,其中:
1)“自助借还机”第23项要求“内置不少于3000种正版授权的epub格式电子图书且与原版图书保持原貌一致.....每月定时更新不少于150种热门电子图书”;第24项要求“内置期刊**,期刊种类不少于200种,每月定期更新”。
2)“AI数字大屏”“**服务”部分明确要求“内置电子图书不少于3000册”、“内置文化类期刊不少于500种”、“内置视频**不少于400集”、“内置国学有声**不少于2700集”。
这些以电子文本、图像、音频形式固定在设备存储中的内容集合,完全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对“电子出版物”的定义。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人交付这些内置了海量书刊的设备,其行为己不仅仅是硬件销售,而是将电子出版物通过出售方式提供给用户的“发行”行为。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这些出版物,却在资格条件中完全不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这等于在源头上放任供应商无证经营,此要求本身已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答复:
一、适用主体错误。《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系规范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部门规章,约束对象为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的机构。本项目采购内容为自助借还机、AI数字大屏等硬件设备及内置数字**服务,供应商仅需提供预装数字**的硬件设备,其行为系为提升设备功能的配套服务,并非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不应适用该规定。
二、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关。本项目供应商的核心履约内容为提供符合技术参数的硬件设备,并确保所搭载的电子图书、期刊、音视频等**具有合法授权来源。供应商可通过与具备合法资质的电子**内容提供商**的方式获取**授权,无须自身取得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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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