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用布草租赁及洗涤一体化服务(项目编号GXZC2026-G3-002045-DSGS)”质疑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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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南****公司

地 址:/
我公司于2026年7月24****公司现场递交的“医用布草租赁及洗涤一体化服务(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针对质疑事项,我公司及采购人高度重视,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在**本地无洗涤服务实体,不具备履约本项目所必需的本地化服务能力。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注册地在**区内或**市范围内,也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公司或分支机构,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注册地在**区内或**市范围内、要****公司或分支机构、要求在本地有服务实体,则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中“(****政府采购活动**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违反《****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文件中“(一)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定的“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所在地、……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违反“财政部 **部 ****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重点整治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供应商注册地、……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委员会评审,中标供应商在洗涤厂房、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贵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本项目所必需的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单方的揣测,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可能存在将本项目核心洗涤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2:****委员会评审,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拟分包或转包情形,贵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可能存在将本项目核心洗涤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单方的揣测,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是否能按合同进行履约,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验收内容,而非中标结果无效的法定事由,如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法履约的,则由采购人依法依约按合同条款执行。故,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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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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