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部分条款作澄清修改如下:
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四、服务内容及要求中4.1.1条款,调整为:
4.1.1(1)基本保障:****大学****医院****大学****医院**医院)的医务人员因诊疗过失、操作失误、告知不全、管理过失导致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引起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产生的赔偿款。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或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确认同意)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产生****医院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医院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无需事先经保险人同意。包括必要的鉴定费(包括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等鉴定费用)、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因体检、治疗性的整形美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② 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义齿、义肢、义眼等赝复体损坏、遗失的财产损失。
④ 医院外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⑤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诊断和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
⑥ 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相关的技术。
⑦ 医务人员以患者身份接受诊疗时遭受的人身损害。
由保险人按照本医责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最低溢价费率为110%。
(2)附加保险说明(此保障赔偿额被涵盖在医疗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内)
① 附加场所责任保障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患者或其陪同人员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
② 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
③ 附加远程医疗服务保障
由院方医生远程诊疗报告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负责赔偿。”
另,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更改为:2026年8月10日;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改为:2026年8月19日9:30。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与本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大学****医院
****
2026年08月03日
附件:澄清公告(签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