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中心建设项目、****中心(暂定名)建设项目设计勘察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心建设项目、****中心(暂定名)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招标文件补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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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2中要求提供:自2021年1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项目设计业绩(该业绩服务内容至少同时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内容),且该业绩内容须包含11人制足球场。每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满分6分。请问:根据附录3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审图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均无法直接体现“11人制足球场”,一般仅标注或描述为“运动场/足球场”。我单位提****学校类设计业绩,业绩内容包含“运动场/足球场”,提供规划总图作为业绩补充证明材料是否满足得分要求
答: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可提供规划审批蓝图或带审图合格章的总图或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关于“业绩内容须包含11人制足球场”的约定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2.招标文件第61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业绩2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项目设计业绩(该业绩服务内容至少同时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内容),且该业绩内容须包含11人制足球场。
请问:我院(甲院)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公司(乙院)作为联合体成员方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其中,甲院满足招标文件第3.1.1.1(1)条关于设计资质的要求,承担本项目部分设计任务;乙院满足招标文件第3.1.1.1(3)条设计资质及第3.1.1.2(3)条勘察资质的要求,承担本项目部分设计任务及全部勘察任务。招标文件第61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业绩2”中所要求的设计业绩,是否可由甲院与乙院共同提供
答:本项目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故“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业绩”须由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招标文件第31页,资格审查条件中“****训练中心项目,****训练中心项目,两个项目须分别按上表中要求各配置一组专业负责人,两组注册人员不得跨项目兼任。”
我院(甲院)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建筑专业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暖通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供配电专业负责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提供一名人员。
联合体成员方(乙院)提供建筑专业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结构专业负责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暖通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供配电专业负责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提供一名人员,岩土专业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提供两名人员。
请问:是否满足要求
答:本项目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中的“人员配备”及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人员配备表”中的人员,除“岩土专业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外其余人员均由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招标文件第61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业绩2中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备项目设计业绩(该业绩服务内容至少同时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内容),且该业绩内容须包含11人制足球场。
我院(甲院)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拟提供的公共建筑业绩中,该建筑屋顶设有一座足球场。依据施工图纸对足球场进行尺寸测量,实测结果为:长度105米,宽度64米。我公司已完成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图纸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加盖审图章。(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联合体成员方(乙院)拟提供的业绩中,****学校)中设有一座足球场。依据施工图纸对足球场进行尺寸测量,实测结果为:长度105米,宽度68米。已完成该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图纸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加盖审图章。(详见附件5)
以上两个业绩的合同和图纸文本中未明确标注“11人制足球场”字样,图纸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加盖审图章,****学校的组成部分已体现在设计成果中。
按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及国际足联(FIFA)标准中关于11人制足球场的尺寸要求(比赛区域长度90-120米,宽度45-90米)。
【我联合体承诺:上述尺寸数据系依据该项目施工图图纸如实核算得出,数据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我联合体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同时,我联合体可配合招标人提供图纸原件或相关设计文件以供复核。】
图附件1、2、3、4、5详见附件
请问:我联合体提供的两个业绩是否都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包含11人制足球场”的要求
答:关于“业绩内容须包含11人制足球场”的约定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
5.两个地块之间是否需要以围墙隔开,单独管****中心建设“室外铺装、排水等相关配套设施。”是否****停车场可****中心共用出入口、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答:两个地块后期统一管理,地块间不设置围墙;室外停车场需满足规范及使用要求,两个地块的出入口、停车场等基础及配套设施可统筹考虑,无需分开设置,设计可自行考虑。
6.本项目两处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归属同一地块编号,请问可否在保证各地块用地面积恒定的前提下,调整两用地相邻边界;
答:相邻边界线涉及到用地权属问题,不建议调整。
7.控规中西侧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是否仅限于红线凸出的位置其余部分城市绿地是否允许设置开口(图详见附件)
答:基地出入口方位需满足控规要求,其余部分城市绿地不建议设置开口。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1.关于商务及技术详细评审中业绩2要求“该业绩内容须包含11人制足球场。”补充说明:
关于业绩中的“11人制足球场”,投标人须体现出足球场地的长和宽符合《GB/T 22517.5-2024》中“Ⅰ类场地”或“Ⅱ类场地”或“Ⅲ类场地”的规格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表:表详见附件
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可提供规划审批蓝图或带审图合格章的总图或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另本项目前期发布的补疑2中的问题1和问题4中关于是否满足“11人制足球场”要求以本说明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区**路550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0071
招标代理:****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王莹
联系方式:0551-****3911、****3831
2026年8月4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