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南****公司
地 址: **市**区**路4****广场名仕阁10层1022号
法定代表人: 刘庆东
委托代理人: 覃敏冬 电话: 133****7755
贵公司以邮寄纸质原件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07月30日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供应商答复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完成全面核查。现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 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2)质疑事项 2、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3)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4)质疑事项 4、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5)质疑事项 5、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答复意见:经核查:投标产品名称为“4G温湿度记录仪”,核心功能包含无线网络数据上传。贵公司仅以产品官网未公开此参数提出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答复意见:质疑函中所截取的图2为4G温湿度记录仪,贵公司提出的采集传感器与数据传输模块为分离外接方式,是将采集传感器与数据传输模块的物理连接形式,等同于采集传感器与传输模块分体,与招标文件要求采集传感器与数据传输模块为一体,二者概念完全不同。采集传感器与数据传输模块,两者为不同的功能单元,贵公司的质疑是对产品功能与产品结构的错误解读,属于对产品的认知偏差。投标产品满足该招标参数要求不存在不达标情形。贵公司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答复意见:贵公司所附参数截图证明“普通温度-50°C~70°C,超低温度-200°C~200°C,湿度O%~100%”,“双路温湿度显示、可外接传感器”已经说明所投产品具有温湿度传感器,并且传感器测量范围完全覆盖并大幅优于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标准,可满足项目各类场景的温湿度监测需求,投标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不存在不达标情形,贵公司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四答复意见:贵公司以“无官网定型参数,官方规格书”为由,质疑产品不满足“1.5英寸显示屏”要求,“官网未公开”不等于“产品参数不满足”。经核查,所投产品屏幕长宽及对角线比率计算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贵公司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五)针对质疑事项五答复意见:贵公司称“骞途QT710T温湿度记录仪为采集仅支持后台固定档位设置;不满足招标参数“10.采集频率:采集上传频率10S~24h可调;”,贵公司未查询到采集时间可调,便认为所投产品采集仅支持后台固定档位设置,采集频率不可调,未查询到,并不代表设备不能满足招标要求。贵公司所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本次质疑均缺乏事实,全部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原中标结果维持不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正常开展后续采购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县政府****中心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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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5日
附件信息:
标五--质疑函.pdf (5.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