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新天三小、顺海小学、新场小学、东风中学等7所学校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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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新天三小、顺海小学、新场小学、**中学等7所学校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区新天三小、顺海小学、新场小学、**中学等7所学校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区新天三小、顺海小学、新场小学、**中学等7所学校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小车河街道花果园五里冲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T2区2栋3单元28层6号[****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分设置不合法。招标文件将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化类中级或高级职称作为评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项目是一个教学设备类的采购项目,不是信息化类项目,人为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无关的苛刻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有为特定企业设置中标条件的重大嫌疑。
事实依据:本次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名称为《****教育局**区新天三小、顺海小学、新场小学、**中学等7 所学校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类别为货物,具体标的为厨房设备、电脑、电力工程、理化实验室等,此系一般教学设备设施,与信息化无关。但《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之评分表,设置“提供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化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得6分”“提供本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化类中级职称得3分”的评分条件,将与采购货物实际需要无关的信息化类职称挂钩,明显提高投标门槛,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竞标。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上述《采购文件》的评分条件设定的项目负责人资格,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征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标书代写
请求:将《采购文件》中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化类中级或高级职称的评分条件,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得3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得6分。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中电脑、信息化教学设备为核心产品并且金额占比大,涉及信息化设备安装调试、信息化系统统筹管理等重要工作,招标文件设置项目负责人信息化类职称加分条件,契合项目履约实际需求,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质疑人要求修改评分条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作调整。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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