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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省**市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EPC)**省**市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EPC)第2次答疑(标段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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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省**市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EPC) 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本项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中13.8.3(3)项关于“涨价调整、降价调整的内容”修改为“涨价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施工期间各月《**州8县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市的除税价的算术平均价-基期价格中的除税价*(1+5%)]*可调差工程量*(1+增值税税率)。降价调整:材料价差调整金额=[施工期间各月《**州8县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市的除税价的算术平均价-基期价格中的除税价*(1-5%)]*可调差工程量*(1+增值税税率)”。 凡本澄清通知中涉及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要求、表述存在冲突,均以本澄清通知为准,本次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其他内容不变。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 2026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