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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大道15****中心2号楼14层E07号
邮政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周苗
联系人:张晟
我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对自治区本级用具类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经对质疑事项、采购文件、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全面核查,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公司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
1.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随财库〔2020〕46号文发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均未要求中小企业必须填写注册商标。中标人已按规范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2.各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至于其内容是否涉嫌虚假,已超出采购人、代理****委员会审查判断的范围和权限。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电子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电子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中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中的产品铭牌信息,采购人、代理****委员会不足以凭其判定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承诺。标书代写
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质疑供应商质疑函中提供的现有证明材料,采购人、代理****委员会无权限认定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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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附件信息:
******公司质疑函内容.pdf (1.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