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祥宾路居民一区5-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
电话:136****8697
******公司:
贵公司关于****物业服务(****)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8月4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分细则设置项目经理本科学历、人力**/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加分,属于与项目履约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构成差别、歧视待遇”的质疑。
答复:
(一)事实依据
****人民法院,场所存在信访纠纷集中、涉密、外包用工体量较大的特殊属性,项目配置一线服务人员,全部人员考勤、薪酬核算、劳务矛盾处置、用工合规管理、纪律培训等工作均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属于项目经理核心履职工作,并非仅开展基础安保、保洁服务。
项目用工人数多,劳务纠纷发生概率较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人力**管理师证书人员可规范处置劳资争议,降低劳动纠纷诉讼风险,相关资质证书与项目履约存在直接、必要关联。
本科及以上学历仅设置1分加分分值,不属于强制性资格门槛,大专学历供应商依然具备完整投标资格。项目经理日常需对接各业务庭室、来访群众、上级主管单位,公文撰写、跨部门统筹协调工作对综合统筹能力存在客观需求,本科学历加分仅作为择优参考维度,未设置差别化限制条件。
(二)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设定与履约能力匹配的人员资质、学历作为评审参考要素。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制对象为与项目履约完全无关的评审条件,****法院人事管理刚需,不在禁止情形范围内。
3.****机关、司法机关同类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均普遍将人力**相关职业证书纳入项目经理评审加分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均认定相关条款合法合规。
(三)答复结论
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质疑事项不成立,对应评分条款不作调整、不予删除。
二、关于“商务分设置县级及以上行政荣誉奖项加分,变相排斥中小企业,违规限制公平竞争”的质疑
答复:(一)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商务分约定:“供应商或其所服务项目自2022年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或证书的,每项得1分,满分3分。”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提供本项目服务的投标人须为符合政策的中小企业,该项评分旨在从全部参与项目的中小企业中评选出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投标人。
该项评分已明确要求须为“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奖项,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未指定具体荣誉奖项名录及特定颁发机构,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同等参评。
行政荣誉评选面向全行业物业服务企业开放,无经营年限、企业规模前置申报限制,成立周****公司可正常申报**后勤、文明服务类官方表彰,奖项获取不与企业体量、经营时长强制绑定。
****机关出具的后勤服务类荣誉,是主管单位对企业现场管控、服务规范度、群众满意度的客观官方评价,能够间接佐证物业服务履约质量,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具备合理关联。本条款未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专属奖项,**范围内通用后勤服务类表彰均可计分,未触发差别、歧视待遇规制条款。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非特定行业、非限定区域的通用奖项可设置为评审加分条件,法规仅禁止以专属行业、专属区域奖项限制潜在供应商;现行政府采购规章仅禁止将企业规模、经营年限作为评审硬性要素,本条款编制符合法定规范。
(三)答复结论
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质疑事项不成立,对应评分条款不作调整、不予删除。
三、关于“商务业绩条款表述模糊,未量化界定标准,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审不公正”的质疑。
答复:(一)事实依据
1.针对“‘类似物业’无明确界定、评审自由裁量过大”
采购文件已清晰划定有效业绩的硬性服务范围,明确计分业绩服务内容包含保洁、保安、水电、会务、相关后勤保障服务,与法院综合物业服务需求完全匹配。评审专家仅需对照合同关键页载明的服务内容即可客观判定业绩是否有效,不存在定义模糊、主观随意打分的情形,贵司该部分主张无事实依据。
2.针对“仅要求合同关键页,未增设履约验收证明,存在评审漏洞”
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的合同关键页载明服务期限、服务范围、合同金额等核心信息,具备完整法律效力,足以证明供应商承接过对应综合物业项目,能够客观体现同类项目服务经验,完全满足本项目择优评审需求。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要求评审因素清晰、量化,并未强制业绩评审必须同步提交履约验收材料;本条款已完整明确业绩时效、服务范围、计分规则、材料提交标准、重复合同计分方式,全部评判指标均书面量化、可对照核验,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评审要素细化、可衡量的法定要求,不存在评审标准缺失、自由裁量失控的合规瑕疵。
若强制增设履约验收单、履约证明等附加材料,会额外增加全体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成本,加重中小供应商投标负担,反而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结合法院物业服务采购实操,仅核验合同关键页即可实现择优评审目标,无需额外增设材料门槛。
(二)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对应即符合法定要求,法规未强制配套履约验收材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仅要求细化、量化,本条款全部评判标准已完整列明,不存在主观裁量空间过大问题。
(三)答复结论
质疑事项三全不成立,对招标文件3.1业绩评分条款作部分调整,不新增履约验收材料提交要求。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