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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市绿宝****公司
地址:**市**区文明里41-410-4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斌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6年8月10日
质疑项目名称: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二、质疑答复
我司于2026年8月10****公司关于“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进行核实。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中标后要求提供样机,违反样品管理相关规定
质疑简述:本项目采购标的为通用标准货物,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可通过产品检测报告、产品
彩页、技术说明书等书面材料准确描述和核验,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特殊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之规定,中标后要求提供样机属于在评审结束后变相改变评审结果或增设履约前置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的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本项目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油锯、背负式双动力高压灭火水枪属于森林消防应急抢险专用装备,服务于森林火灾扑救实战场景,设备整机联动工况、应急动作可靠性、实战工况下的运行稳定性等性能,仅依靠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彩页、技术说明书等书面材料,无法完整核验,属于法条规定 “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法定例外情形。
招标文件约定的是中标后样机核验,不属于投标评标阶段的样品评审;样机核验标准完全固化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核验结果仅作为履约验收前置核查依据,不用于评标打分、不改变已形成的评审结果,不增设招标文件以外的履约义务,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评审结果、违法增设履约条件情形。标书代写
该条款统一适用于所有中标候选供应商,对全部市场主体同等适用,未对中小企业设置差异化限制,不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隐性壁垒。
综上,本条款不予删除,招标文件该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 2:油锯技术参数引用错误标准且存在指向特定产品之嫌
质疑简述:油锯属于林业机械,其适用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5392-2017《林业机械便携手持式油锯》。招标文件引用的"GB32460-2015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破拆机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编号及名称存疑,且消防破拆工具标准与林业用油锯的产品属性、使用场景、技术要求均不相适应,属于引用错误或不适用标准。同时,上述参数对启动装置集成方式、化油器结构形式、保护系统实现方式等作出过于具体的设计性描述,而非功能性、性能性要求,GB/T5392-2017并未规定此类具体结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上述条款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的答复:
GB/T5392-2017为普通林业作业基础标准,本项目油锯使用场景为森林消防应急破拆救援,并非普通林业采伐作业。GB32460-2015《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破拆机具通用技术条件》为消防破拆机具的安全与性能专用规范,两个标准规范维度不同,不存在冲突,招标文件约定 “整机符合或不低于 GB32460-2015”,是结合应急救援场景设置的底线管控要求。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七条、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项目实际需要,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该标准引用合法合规。
(1)**直属重点国有林区总面积超 1500万亩,林区山路崎岖、交通不便,传统装备故障排查维修耗时长,影响火灾扑救时效。手电一体式启动装置、一体隔膜化油器、电子式保护系统参数设置,目的是实现现场快速故障排查、缩短维修响应时间,适配森林防火应急保障实际工作目标,符合 LY/T 1679-2006《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规程》提升装备运维效率、缩短应急响应时间的要求。
(2)招标文件中上述描述为功能效果、性能目标定义,并非强制唯一结构、唯一工艺路线,招标文件设置 “等同或优于” 响应规则,供应商可以采用自主技术路线、不同结构方案进行响应,只要最终性能指标达标即可,未限定专利、商标、品牌、特定供应商。
(3)经市场调研,****设备厂商均有量产满足该功能指标的成熟产品,市场供给充分,并非仅 1-2 个特定型号产品可以满足,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综上,油锯相关标准及技术参数不作修改,招标文件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 3:便携式风力灭火机结构参数指向特定产品设计
质疑简述:上述参数对叶轮型式、背带型式、风管材质及结构连接方式作出过于具体的设计性描述,属于产品的具体结构设计方案,而非必须统一的功能性或安全性要求。现行有效的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标准(GB/T10280)并未强制要求上述具体结构形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六)项及第(八)项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的答复: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七条、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结合项目实战工况设置专项技术指标;采购需求仅锁定性能目标、不锁定唯一结构路线即符合法规要求。
本项目便携式风力灭火机用于**大面积山地林区扑火作业,扑火人员需要长时间背负设备在山林机动作业。子母型塑料闭式叶轮保障风量输出稳定,高温火场不易变形开裂;作业背带 + 行军背带双配置,分别适配长途转运、现场扑火,减轻作业人员负重劳损;分段式风管、蜗壳网罩一体式结构,兼顾轻量化、耐高温抗灼烧,防止林间树枝勾挂、人员划伤。上述参数均基于**林区野外作业安全、灭火实战性能提出的刚性需求。
招标文件相关描述为设备需要达成的功能、性能目标,并非强制唯一生产结构、专属工艺;招标文件设置 “等同或优于” 响应规则,供应商可自主采用不同结构方案,只要风量、耐高温、安全防护、负重等核心指标达标即可。经市场调研,托普盛、华盛**、中马、兴虎等多家主流厂商均有成熟匹配机型,市场可选择品牌型号充足,不存在仅少数产品可以满足的情形,不构成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
综上,便携式风力灭火机相关技术参数不作修改,招标文件条款维持不变。
质疑事项 4:评分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
质疑简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评分标准应当与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得使用"简单"、"较详细"、"完善"、"针对性强"等缺乏客观判定标准的模糊表述。本项目评分档位分值跳跃过大(如实施方案相邻档位差6-7分),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易导致评标结果主观随意。标书代写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的答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定标准”中关于“项目实施方案(25分)”、“售后服务方案(15分)”的评分细则,均已明确划分评分档次,并对每个档次的具体评审因素、响应程度及对应分值进行了详细的细化和量化描述(如明确列出了“方案包含的具体板块项目实施计划、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措施”、售后包含的响应时间及服务流程、应急预案等具体指标)。每一档均列明全部可核验硬性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可取得对应分值,降档、扣分均对应明确条款,各档次分值差距是结合本项目履约条件的重要程度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该设置符合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法定要求,不存在未量化及模糊表述的情形。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质疑事项 5: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构成差别待遇
质疑简述:本项目采购的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油锯、消防服等属于通用工业/消防产品,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可通过一般货物供应业绩体现,无需限定"防火物资类"****分行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将"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业绩与”投标人"业绩并列,对代理商、经销商不公平。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防火物资类产品,物资质量、供货履约经验、项目实操经验直接关系消防安全保障,项目具备较强专业特殊性。招标文件设置「防火物资同类项目业绩」加分项,并非限定某一封闭特定行业,防火物资属于本采购标的物对应的同类项目范畴,仅用来评判投标人/产品厂家承接本类货品的履约能力、供货经验,和本采购项目实际需求高度适配。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释义,法条禁止的是限定某一专属封闭行业、排他性行业业绩加分;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本身专业特点,设置采购标的对应的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用来考核供应商业务适配能力,不属于违规的差别、歧视待遇。
本业绩加分面向所有具备防火物资供货经验的供应商,没有限定固定行政区域、没有局限于某一类小众封闭行业,全部潜在投标人均可平等达标。
该项评分条款合规合理、适配项目采购需要,不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文件该评分条款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 6: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功能分设置与采购标的无关
质疑简述:根据招标文件所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本项目采购标的(便携式风力灭火机、油锯、移动消防水池、背负式双动力高压灭火水枪、森林防火服、防火鞋、防火手套、扑火头盔、单兵装备包)均不在该清单所列品目范围内。设置与采购标的无关的评分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之规定。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的答复:依据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分为两类:
清单内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清单以外的货物,采购人可自主增设节能、环保相关评审加分,作为鼓励性优先采购政策,引导供应商提供低能耗、低污染、环保性能优良的消防装备。
财库 19 号清单仅划定强制采购品类,并没有禁止采购人对清单外设备设置环保、节能性能加分。
本项目采购森林灭火设备,装备日常野外长时间作业,设备油耗、废气排放、整机能耗、环保材质直接决定设备耐用性、野外作业适配性、使用损耗、环境污染程度。
节能认证、环境标志认证可以佐证产品能耗控制、环保材质、污染物排放指标优于普通产品,直接对应投标货物整机质量、使用性能,完全契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和货物质量相关」的硬性规定,不属于无关评分项。
该项为全体供应商均可自主达成的开放性加分条件,并非特定厂家独有资质;供应商可选购具备节能、环保认证的灭火装备进行投标,不存在仅极少数投标人可以拿分、评分失真的情形。
质疑事项 7:森林防火服指定具体色号
质疑简述:森林防火服的颜色只需满足视觉识别、安全警示等功能性要求(如橘红、黄色等醒目及颜色),无需限定具体Pantone色号。GB/T33536-2017《防护服装森林防火服》对颜色有原则性要求,但未指定具体色号。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项之规定指定具体色号可能指向特定品牌的产品。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的答复:GB/T 33536-2017《防护服装 森林防火服》第4.1.1.1****条明确规定:森林防火服外层面料颜色为桔红色,颜色应符合潘通色号16-1462TPX,色差ΔE<3.5。该色号为国标明文规定技术指标,并非采购人自行增设参数。设置统一色号目的是统一**森林防火装备视觉识别标准,保障山林复杂环境下警示辨识度,保障扑火人员作业安全。
16-1462TPX为公开通用潘通标准色号,无专利、无品牌独占,国内所有执行国标的正规森林防火服生产企业均可实现该色号生产,不属于特定品牌专属参数。招标文件仅引用国标指标,未限定专利、商标、厂家,所有符合国标生产资质的供应商均可同等响应,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差别、歧视待遇。
针对贵司“仅要求醒目颜色”意见说明:森林防火服属于特种防护装备,普通橘红、黄色等“醒目颜色”仅为日常认知,达不到特种防护装备国标强制要求;若仅以醒目颜色作为采购标准,将造成产品不符合国标、装备色调混乱,带来一线扑火人员安全隐患,也无法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故贵司修改为仅功能性颜色描述的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森林防火服色号参数依据国家标准设置,合法合规,该参数不作修改,招标文件条款维持不变。
法律依据:财库〔2019〕9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五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针对贵司提出的1-7项质疑事项,经核查质疑理由均不成立,对应招标文件条款维持原状;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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