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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26年9月1****公司关于“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进行核实。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中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为大型企业,不满足本项目中小企业采购要求,投标资格及中标结果无效
质疑事项1的答复:经核实,贵司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行业划型条文理解存在法律适用偏差,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行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原文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条文中的“或”属于选择关系,即两项指标满足任意一项,即可归入中小微型企业范畴,并非两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
本项目核心产品便携式风力灭火机制造商为华盛中天机械****公司从业人员845人,小于1000人,已满足中小微企业判定条件;其营业收入75088万元虽超过40000万元,但该划型标准为“或”的逻辑关系,并非“且”。仅单一指标超出上限,不能直接判定为大型企业。
按照上述文件规则,工业行业大型企业实行双指标同时达标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从业人员≥1000人并且营业收入≥40000万元,才可认定为大型工业企业。本项目制造商从业人员仅845人,未达到大型企业从业人员门槛,不满足大型企业双重认定要件,依法不属于大型企业,应当认定为中型企业。贵司仅以营业收入单项超标即判定为大型企业,不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法定划分逻辑。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中标人所投核心产品便携式风力灭火机的制造商为华盛中天机械****公司,该企业属于中型制造业企业,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准入要求,中标人投标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划分逻辑:认定工业大型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从业人员≥1000 人、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两项条件,两项指标同时达到才构成大型企业,不得仅凭单一指标超标直接认定为大型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符合采购要求。本项目中标人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属于中型企业,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不存在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违法情形。
针对贵司提出的项质疑事项,经核查质疑理由不成立,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9月7日
附件信息:
结果质疑答复函(迪诺).pdf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