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星湖路12号2栋4单元401号
联系人:黄思铭
联系电话:182****8950
邮编:530000
贵公司于2026年8月5日邮递递交的关于“阳****学校专业实训、信息化教学及阅览**提质建设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6年8月6日已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2: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3: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4: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5:经核查,B 分标采购的货物除了信息化设备外,还包含图书及阅览**,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本标项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联合具备该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未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6:技术性能分的设定,是为了保证所采购的产品能满足采购人的基本使用需求,非实质性技术条款,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存在负偏离或较多负偏离,会影响产品的性能以及用户的使用效率。因此,为避免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存在过多负偏离而导致设备性能以及用户使用效率下降,而设立负偏离扣分,是为了保障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市场上主流合规品牌的产品,绝大部分技术指标均可完整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刻意压缩竞争、指向单一品牌情形。采购人结合项目产品技术特点合理设定参数负偏离扣分。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7: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7: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8: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8: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9: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9: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0: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0:本项质疑已澄清,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1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1:****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电子化采购。受平台权限管控,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获取已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无法开展传统邮寄、邮件点对点书面通知。 供应商一旦在平台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系统后台会自动向该供应商账号推送更正公告站内提醒消息,该推送属于电子化采购模式下的有效通知方式。招标文件第二章 12.3 条“发布更正公告视同投标人已知晓”,并非免除通知义务,是对电子化采购模式下供应商应当主动查阅平台消息的风险提示。平台推送 + 网站公开发布更正公告,已经完成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潜在投标人应当主动关注平台消息,因自身未查阅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IP 地址一致是串通投标的典型特征,将其列为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是为防范围标串标、维护采购秩序,并未超越法定范围。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3: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3:34.2****政府采购法条原文,意在提示投标人违法后果;9.4 条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为赔偿参考,最终责任以监管部门认定为准。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4: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4:集中采购目录内、外品目混合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合并执行、一并委托。本项目各采购标的服务于同一建设目标,为不可拆分的整体采购包,功能配套、安装调试、交付验收一体化,强行拆分将破坏项目整体性,造成建设界面割裂、履约责任不清、后期运维责任难以界定,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具备拆分实施采购的条件。因此本项目将整个项目整体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不属于规避集中采购的情形。本项质疑不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中的1、2、3、4、7、8、9、10项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做相应更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8月13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2.pdf (2.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