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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学****医院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开发区**路与**路**智汇园一期B3栋3楼
被投诉人 1 :****大学****医院
地址:**市东葛路89-9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1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批件》双证管理模式与**的单证模式,本质均属于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的行政许可,仅是证照形式不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同省份行政许可证照格式的不同,否认投诉人取得外省行政许可文件的效力,否认投诉人取得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质,径直认定投诉人经营范围没有包含医疗用毒性药品,对投诉人资格审查错误,导致投诉人未进入本项目分标2、分标4的符合性审查及详细评审,评失中标机会,该资格审查错误对投诉人严重不公,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本项目分标2、分标4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废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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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