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翔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子商务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实训室设备采购(GXZC2026-J1-002492-GXXK)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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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塘区科园大道66号皇氏**数智创新产业园东地块项目A7号楼及裙楼十二层1203号厂房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唐佳涛
授权代表:陈香
联系电话:182****2157

我公司于2026年08月11****公司以纸质文件递交的形式送达的关于电子****中心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于2026年08月17****公司以纸质文件自行递交的形式送达的关于电子****中心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关于质疑函的补充材料说明。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将质疑情况反馈至采购人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内容
系统字数受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质疑事项答复:
经核查,本次评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质疑供应商所述理由及相应质疑请求不成立,具体逐项答复如下:
1.《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法定属性明确,不得作为纳税证明或纳税凭据使用,质疑供应商材料不符合本项目资格审查实质性要求。
****总局2016年第41号公告《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强制性规定: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总局制定的**性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认定涉税文书法定效力的权威依据。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2.1.1条款明确要求:“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近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 该项资格要求系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旨在审查供应商在对应期间内是否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及缴纳义务,确认其具备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属于资格审查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交。质疑供应商提交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机关应纳税人申请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反馈文书,该告知书未记载供应商是否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亦未载明其享有依法免税的资格或依据,不能证明供应商在对应期间内具备 "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其法律性质为“查询结果告知”,而非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机关对纳税人免税资格作出的核准、备案或认定文件,不属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所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也不属于“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据此否决其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及法定程序。标书代写
2.质疑供应商主张“零申报无完税凭证、《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是证明此期间纳税状态的唯一官方载体”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针对企业经营类税种零申报情形,纳税人亦可依规申领《无欠税证明》、****机关盖章的《纳税申报表》等佐证纳税合规状态。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不能等同于或替代《纳税申报表》《无欠税证明》。因此,零申报情形下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官方纳税证明载体,并非仅有《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可选用,质疑供应商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谈判小组严格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既定条款开展审查,谈判文件明确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免税证明文件”,该条款表述出自“财政部国库司、条法司与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联合编著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 69 页”要求清晰、无歧义、未设置不合理条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不符合法定凭据效力的文书,谈判小组据此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行为并无错误。本次项目执行统一评审标准,不存在评审尺度严苛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未增设竞争性谈判文件之外的额外评审条件,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质疑供应商将自身提交材料不合规的结果归责于评审增设门槛,属于对竞争****政府采购评审规则的错误解读。标书代写
4.本次情形不属于法定可澄清情形,谈判小组未组织澄清程序合法合规。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资格条件实质性缺失、材料法定效力不足、不符合法定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硬性要求,属于不可逆、不可补正的实质性不响应情形,依法不得通过澄清补救。谈判小组直接作出无效响应认定,****政府采购评审程序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
5.质疑供应商曲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政府采购合规底线。政府采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适用前提是材料法定效力合规、核心事实真实,仅形式细节存在细微瑕疵,并非可以突破法定文书效力、替代法定竞标资格材料。
本次评审既坚守法定规则,又贴合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约定,不存在机械评审、过度严苛情形,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合规的评审原则。
6.****公司“质疑函第四点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的逐一回复:
(1)本次项目资格审查事实认定准确、法规适用无误,不存在法定复核情形,依****小组开展复核工作。
(2****总局2016年第41号公告《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强制性规定: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贵公司提交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不符合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审查实质性要求,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本次无效响应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有效,不存在撤销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4)关于限期出具书面答复的请求:我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开展核查并出具本书面答复,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
7.质疑供应商提交的“关于质疑函的补充材料说明”,该部分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质疑事项。
三、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及相应质疑请求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财政厅****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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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20
答疑公告
广西翔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子商务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实训室设备采购(GXZC2026-J1-002492-GXXK)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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