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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电子****中心实训室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8-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塘区科园大道66号皇氏**数智创新产业园东地块项目A7号楼及裙楼十二层1203号厂房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路14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津头街道**大道36****中心0401-0403、0405-0413、0415-0421、0426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原评审专家以投诉人提交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不能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材料为由,将投诉人响应文件判定为无效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维持该评审结论。
投诉事项2:原评审专家面对案涉文书效力这一理解分歧,未向供应商给予澄清、说明机会,径直作出无效响应认定,评审程序存在瑕疵。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未全面回应投诉人在质疑阶段补充提交的核心证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