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电子政务外网四期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公司****公司
地址:**市**区金浦路8号
被投诉人 1 :****政府办公室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中路42-1号
被投诉人 2 :**业隆****公司
地址:**市**区龙景西路3号锦华逸景A区2幢1单元2层202、203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6日收到投诉人中国****公司****公司关于**市**区电子政务外网四期项目(编号:****)政府采购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26年7月22日以《政府采购投诉材料期限补正通知书》通知投诉人予以补齐补正材料,本机关2026年7月27日收到投诉人补齐补正的投诉材料,审查后于当天正式受理,本机关按程序于7月31日分别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副本送达了与本项目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并于8月6日收到了当事人的答复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网络专线续费服务,****政府集中采购而未纳入,采购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机关和投诉时限,程序违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审查本项目是否存在应进集中采购目录而未进的违法行为;请求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纠正采购人对采购目录的错误归类;请求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程序违法问题予以改正;请求财政部门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关于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等规定。(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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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