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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龙滩项目G(22)094地块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异议的回复
各投标人:
现就“小龙滩项目G(22)094地块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异议进行回复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注:投标人是电梯设备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是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指派人员)。”,此处要求“在投标单位注册”存在歧义,与后面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可提供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指派人员相矛盾,因为投标单位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提供的项目负责人是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指派人员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单位是制造商而非代理商或经销商,与前述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单位注册”相矛盾,请明确“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是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指派人员且注册单位为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
回复: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项目负责人注册单位可以是投标单位,也可为所投电梯设备制造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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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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